APP下载

变卖他人盗窃后遗弃的机动车辆如何定性

2018-04-19赵炜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8年3期

赵炜

[案情]犯罪嫌疑人罗某、李某系天津市某村治保会巡逻人员。2017年1月某日凌晨,二人在该村内社区公路上巡逻时发现一辆哈飞牌银色面包车,车辆旁有一名可疑人员,二人大声呵斥后,该可疑人员迅速逃离。现场面包车车身破旧,车窗已部分破碎,停放一周后仍未被他人开走。罗某、李某认为该车辆已被逃跑的可疑人员抛弃,二人商议后将该面包车拖至罗某家中进行拆卸,并以变卖零部件和废钢铁的形式卖至本村废品收购站,获利3000余元。当地派出所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该车车架,经查系刘某被盗报废车辆。经鉴定,该面包车价值5200元。

对于本案罗某、李某变卖他人盗窃报废车辆的行为如何定性争议较大,主要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罗某、李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罗某、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速解]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罗某、李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确意识到其窃取行为的犯罪对象是他人所有的财物,而不要求对被窃取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有具体、明确的认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明知犯罪对象可能是犯罪所得,其主观方面不包括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本案而言,长期停放在公共场所的车辆不能推定为无主物,罗某、李某对于该车辆是否处在他人所有权之下应有明确的认知。明知是犯罪所得并不影响二人非法占有赃物主观目的的成立,这一点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有所体现。……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