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包厢内参与聚众殴打他人的行为如何定罪
2018-04-19张娟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8年3期
张娟
[案情]2017年10月5日0时许,王某(KTV陪酒女)因被害人虞某未给其300元服务费对其怀恨在心,在包厢内通过短信告知当晚同在KTV唱歌的方某帮忙。方某等三人前往王某的包厢途中遇到相熟的刘某等五人,方某请刘某等人去另一个包厢帮忙处理事情,两伙人共同进入王某包厢。刘某等人让包厢内除虞某外其他人离开,方某、刘某、万某遂冲上前对虞某殴打约两分钟,造成虞某头部及身体外伤,王某未制止。虞某被送往医院后死亡。法医鉴定意见为虞某符合头、胸部等外伤合并肥厚性心肌病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本案无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致被害人死亡的动机,且王某陪伴虞某唱歌向其收取服务费也并无不妥,故就本案嫌疑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已达成共识。鉴于被害人虞某死亡与殴打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就教唆人和殴打行为人王、方、刘、万四人与其他人员是否应当区别对待存在分歧,故本案的定性有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及进入包厢的八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及进入包厢的八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第三种意见认为教唆人王某和实施殴打行为的方某、刘某、万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他在包厢内未动手的五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速解]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本案9名嫌犯主观方面不能排除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的行为动机。本案的起因是被害人虞某未给王某服务费,王某找方某帮忙,方某在前往包厢的路上邀刘某等人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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