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账号信息应认定为财产信息
2018-04-19王治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8年3期
关键词:信息
王治
[案情]2016年5月,犯罪嫌疑人汪某因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被抓获,经检察机关审查,汪某买卖的信息中包含支付宝账号信息110条,这些信息呈现两种情况:一种是与手机号码关联并进行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号信息,即“手机号码+全名”;另一种是与手机号码关联但未进行实名认证的信息,即“手机号码+非全名”。
办案检察官对汪某是否构成犯罪存在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汪某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手机号码+非全名”不能认定为公民個人信息,即使可认定为个人信息也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程度。第二种观点认为汪某构成侵犯个人信息罪。
[速解]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对于支付宝账号信息,现实中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是公民实名注册支付宝账号,犯罪分子通过手机号码查询关联支付宝账号能够显示公民真实姓名,这种情况能够确定特定公民个人;另一种是公民非实名(往往为昵称)注册支付宝账号,犯罪分子通过手机号码查询关联支付宝账号不能获知公民真实姓名。由于当前手机号码已实行实名制,掌握公民手机号码就能够查询到特定的公民个人,通过手机号码查询关联支付宝账号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但是,不管上述哪种情况,即便犯罪分子获知支付宝账号的真实持有人身份,其获知的仅仅是账号信息而已,实际上难以获知该账号实际的财产状况,不能控制和处置财产,进而难以实施有针对性的侵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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