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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

2018-04-19余丽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8年3期

余丽

一、基本案情

陈甲与陈乙是男女朋友,陈甲有时会前往陈乙处住宿。陈甲在陈乙家中两次打电话让其朋友丙过来陈乙家与其一同吸毒,此两次陈乙均不在家。后一个月陈甲又打电话给丙让其过来陈乙家吸毒,丙带着丁过来与陈甲一块吸食毒品时,当天陈乙在家,并看到三人在吸食毒品,遂与陈甲、丙和丁一同吸食毒品,后因丙举报,事情败露,以上几人被警方抓获。

二、分析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甲和陈乙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共犯,陈甲和陈乙的容留次数都是3次。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陈乙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陈甲容留他人吸毒3次,陈乙构成容留3人吸毒。[2]

第三种意见认为,陈甲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陈乙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陈甲仅是与丙丁到陈乙家一块吸毒,但并不具备容留他人吸毒场所的支配权,因而不构成犯罪,而陈乙容留3人吸毒,构成犯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陈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陈乙不够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陈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3次,陈乙仅容留2人因而不构成犯罪。

三、評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四种意见。

(一)容留他人吸毒不要求容留人对场所具备支配力,应强调立足被容留人立场,判断容留人对场合是否具备管控力

容留类犯罪,指刑法规定的以行为人为他人提供场所或其他便利条件,使特定不法行为得以发生为构成要件的一类犯罪。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吸毒被认为是一种自伤行为,并不作为犯罪而仅处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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