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他人伪造汽车合格证并使用的行为定性
2018-04-19查明霞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8年3期
查明霞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朱某在网上从事倒卖二手车生意。2015年9月,朱某以人民币10万元从崔某处购得一辆二手黑色日产尼桑汽车(裸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万元)。为将该车顺利出售,朱某从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一网友处,以人民币2千元购得伪造的车辆合格证、汽车销售发票,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2万元转卖给高某。经查,该车原是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被租车诈骗的车辆。经鉴定,该尼桑车的发动机号有篡改痕迹;经东风汽车有限公司证明,上述车辆合格证系伪造。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朱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根据1998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简称《98年规定》)第7条,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机动车合格证是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必须提交的法定证明之一。因此,朱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朱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機动车合格证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不能根据《规定》,笼统的认为伪造机动车合格证应按照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认定。因为机动车合格证本质上是机动车生产企业制作、配发的一种证件,合格证上加盖的是企业公章或者产品合格章,国家发改委负责对该证件制作、使用和信息传送进行监督管理,该证既未加盖国家机关公章,也无国家机关授权企业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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