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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知被奸淫幼女模糊年龄时如何认定主观罪过

2018-04-19裴钊潘欣宜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8年3期
关键词:危害

裴钊 潘欣宜

[基本案情]2014年4月,被告人甲(男,案发时20周岁)在QQ上聊天时认识被害人乙(女,2000年11月3日出生,被侵害时13周岁),此后,甲多次与乙约会见面。双方交往期间,甲曾询问乙的年龄及学校,但乙未告知其实际年龄(自称“15岁”)及尚在A市B区就读小学六年级的情况。两人在交往的20余天内发展成恋爱关系,并于同年5月17日20时许约至B区海边。当晚突降暴雨,两人在该处避雨至凌晨0时许。由于被雨淋湿衣服,乙怕晚归后被其父母打骂,遂提出到甲家过夜,两人在甲家中自愿发生了性行为。次日,乙整夜未归,又未向家人报讯,其父母及亲戚着急之下四处寻找。乙得知后怕被其父母打骂,遂编造了被多名男子绑架、强奸的谎言。当日,乙自行回家后,其父母带乙前往派出所报案,乙为圆谎,以同样的谎言配合民警做了第一份询问笔录。随后,民警组织乙进行妇检,乙的处女膜检见新鲜擦伤痕。同月25日,乙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在其母亲陪同下,向民警反映了甲乙曾自愿发生性行为的情况。同日,民警将甲抓获,并提取其血样,经DNA检验发现乙阴道拭子与甲血样基因分型一致。甲归案后,对双方曾自愿发生性行为的情况供认不讳,但辩称乙与其发生性行为之前自报年龄为“15岁”,故其不知晓乙实际年龄未满14周岁。

一、定性分歧:是否构成强奸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理由是本案現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甲乙自愿发生性行为时,甲明知乙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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