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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前世今生

2018-04-17李迎春

畅谈 2018年1期
关键词:制度

李迎春

每周工作5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已经深入人心,为全社会所接受。

但是,很多人始终迈不过心头那道坎,仍坚持认为用人单位执行44小时工时制度也不违法,依据是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就算是《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明确“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但这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违反了上位法劳动法的规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因此应当以劳动法规定的“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为准。

这种理解看似有一定道理,但实际上有问题。

44小时工时制的由来

如果认为“44小时”工时制度是劳动法创设的,那就大错特错了。我们来回顾一下这“44小时”的前世与今生。

1994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从1994年3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统一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时制度。

时隔半年,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劳动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也就是说,劳动法第36条本来就是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制定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4小时”本就是劳动法第36条的“前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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