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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2018-04-17魏文波陆菁郑艳华吴可嘉

法制与社会 2018年9期

魏文波 陆菁 郑艳华 吴可嘉

关键词 涉农职务犯罪 渎职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7年度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成果。

作者简介:魏文波,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陆菁,贵州职业技术学院讲师;郑艳华,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学院讲师;吴可嘉,貴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332

一、涉农职务犯罪概述

(一)涉农职务犯罪基本内涵

一般认为,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共财物、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破坏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或者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的行为。” 涉农职务犯罪是职务犯罪发生在“三农”领域的统称,其作为职务犯罪类罪概念项下子概念,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背景下具有特定含义,是指“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或滥用职权,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所实施的,侵犯农民切身利益,侵害农村社会稳定和农业健康发展,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从涉农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上看,犯罪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否属于广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下文将详细阐述,在此不赘;犯罪客体方面,侵犯的是党和国家正常管理秩序和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履行公务活动的廉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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