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工智能对法院类职业的挑战与应对
2018-04-17何昕航章琬茹陈山
法制与社会 2018年9期
何昕航 章琬茹 陈山
关键词 法律 人工智能 法院类 职业
基金项目:国家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 ( 项目号: 201710636001) 。
作者简介:何昕航、章琬茹,四川师范大学教育法治研究中心科研助理,研究方向:教育法治、法学教育等;陈山,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方向:犯罪学、法学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277
一、法律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是“采用人工方法制造的,能做出智能行为的类人智能(类人智能指的是具有‘发现和觉察功能的计算机,即能够从数据中生成特征量,并对相关现象进行模型化处理的计算机)”。按照机器是否拥有自我意识、能否独立思考问题为标准,相关研究领域将人工智能分为了“强人工智能”与“弱人工智能”。 “强人工智能”等级的机器,不仅要具备人类的某些能力,还要有知觉、有自我意识,可以独立思考并解决问题。相对地,“弱人工智能”则表现为:计算机并非拥有心智,仅能够通过其有限的智能解决一些智力问题。由此,我们认识到人工智能对所有需要人的智能的行为领域都将产生颠覆性的改变,法律行业自然也不例外。立足于对人工智能定义的理解,我们认为法律人工智能是指:借助计算机,以大数据为基础,以深度学习为特征,通过自然语言理解、生物特征识别等方法实现智能决策,并最终提高法律工作效率的类人智能。其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构建法律推理的模型、法律信息系统、法律知识工程、法律专家系统,运用证据推理进行论证和决策、多重角色参与法律推理,进行自动化法律文书分类和总结、辅助立法活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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