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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职责之下的行政备案制度探究

2018-04-17张杰

法制与社会 2018年9期

关键词 监督管理 职责 行政备案

作者简介:张杰,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247

一、引言

2015年12月2日,交通部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以下简称第24号令),该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24号令第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办法出台之后,结合河南省的实际情况,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于2016年3月31日出台了《关于调整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标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该通知就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招标备案管理权限做出了调整。该通知还要求“取消河南省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事项备案表、河南省交通建设项目评标专家抽取记录表。”

第24号令和通知出台之后,实践中,一些职能部门向笔者咨询备案的具体工作和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我们怎么备案?备案是否要进行实质性审查?如果未进行审查,或因审查不善而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是否要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负责人是否要受到追究?

就上述问题,笔者进行了一定范围和程度的研究。

二、部分行政备案事项的检索

笔者检索了郑州市及河南省部分需要备案的领域、事项,进行了初步梳理,主要有:

(一)工程建设领域

需要向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的有: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和招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建筑工程合同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使用登记及租赁企业备案、安拆告知备案,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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