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地区地方环境资源立法问题初探
2018-04-17郭斌
法制与社会 2018年9期
关键词 西部地区 地方环境资源 立法
作者简介:郭斌,西安市碑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239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案》(以下简称新《环境保护法》)于2014年4月24日有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2015年1月1日施行以来,新《环境保护法》在社会各界得到广泛关注。而基于新《环境保护法》、《宪法》下的“西部地区地方环境资源立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不可否认地方立法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对此,为保证立法在西部地区地方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利用中作用的有效发挥,认知地方环境资源立法问题,并针对问题进行完善与改进,已成为西部地区现代化建设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势。关于西部地区地方环境资源立法的研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与研究价值。
一、 西部地区地方环境资源立法
地方环境资源立法是我国环境立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中央国家权力机关制定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依据法律协调性原则,制定与颁布的在区域范围内施行的法律性、规范性、系统性文件。由《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可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具有制定地方性法律法规的权利;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对本地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与条例 。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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