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司:“互联网+”时代政府规制理想模式之证成
2018-04-13郭晓珍何军明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2期
关键词:时代
邢 栋, 郭晓珍, 何军明
(1. 吉林大学 法学院, 吉林 长春 130012;2. 厦门理工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 福建 厦门 361024;3. 厦门理工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 福建 厦门 361024)
2015年3月5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并指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ITFIN)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1]。“互联网+”时代,政府规制方式也存在着相应的巨大变革。发源于美国的政府公司,可以作为特色化的规制模式,以行政任务为目标,以公共利益为诉求,用灵活的机制、可靠的监管和科学的风控,有效解决在“互联网+”时代政府规制面临的新问题。
一、 “互联网+”时代政府规制的时代特色
政府规制,来源于英文regulation。通说认为,政府规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矫正与改善市场失灵,实现某种公共政策为目的,对微观经济主体进行规范与制约的行为,是宏观调控中政府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2]。在“互联网+”时代,政府规制本身也随之产生了鲜明的“时代特色”。
首先,规制内容拓展。传统的政府规制,其规制内容范围主要在于经济活动,是政府经济管理和调控的手段之一。而在“互联网+”时代,政府规制在对经济发生作用的同时,也在对与之相关的政治环境、社会文化、法规制度等诸多方面产生关联性规制。如法国行政法学界有学者认为:“互联网并不是价值中立的,由于美国在互联网发展中的主导作用,以及英语的强势地位,互联网实际上成为美国文化传播的最佳平台,为了保护法兰西的独特语言、文化和价值观,法国必须对互联网予以特别规制”[3]。……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