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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科学规范完善的税务奖励制度

2018-04-10张伟强

赢未来 2018年32期
关键词:奖励制度获奖者税务机关

张伟强

摘 要:目前,税务部门的奖励项目大致分为三类:一是综合性表彰,例如:全国税务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等;二是公务员奖励,包括: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三是通报表扬,主要由总局各司局发文对相关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设计与国家奖励有关制度相融合,充分体现税务工作特色的奖励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对于加强税务机关的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作用意义重大。

关键词:税务管理;奖励制度

一健全奖励制度规定

税务机关的奖励制度应规定详明,奖励工作的各个步骤都要“有法可依”,减少奖励实施的随意性。奖励法规可以按照层次设置,允许各机关层级根据奖励工作实际和上级奖励规定做细化和执行细则,让奖励工作更符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

税务机关的奖励制度规定注重细节,可从法规中比较准确地判断能否获得奖励以及应获得何种奖励。因而不论是被提名的获奖者,还是有奖励审批权的机关部门都依据法规参与到奖励工作之中,减少随意操作的空间。

税务机关奖励制度规定,应体现层次性,不应由上级机关“一统到底”。税务总局做好奖励制度规定的顶层设计,对全系统的奖励工作和制度规定做宏观的指导和规定,明确各级税务机关奖励所遵循的基本的原则。各省税务局可以在总局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对本省局的奖励制度规定制定实施细则。采取这种分层构建奖励制度的方式,兼顾了奖励制度规定的一致性和灵活性。

二奖励不限比例

奖励不限定比例是一种更为先进的重要奖励思想,建议税务机关奖励制度的设计构建可遵循这一思想。“奖励不限比例”并非指无限制随意实施奖励,而是指不人为确定获奖者或获奖单位的比例,通过明确详细的获奖标准,采用逻辑严谨的奖励程序,落实公正严格的奖励管理措施,达到准确公正实施奖励的目标。

与限定获奖者比例的做法相比,建立在“奖励不限比例”思想之上的奖励制度更为复杂,对税务机关对内管理能力的要求也更高。限定获奖者比例的奖励制度难以克服“同功不同奖”的固有问题,它侧重的是单位之间的公正性,但是在个人层面上,这种制度难以确保大范围的公正性。

首先要建立比较科学合理的奖项标准体系,以此作为实施“不限制比例”奖励制度的基础。税务机关的奖项标准体系可按照奖励对象不同分类、按照奖项级别高低排列,形成低级别奖励易获取、高等级奖励获取难度逐渐加大的结构。税务机关奖项标准体系规定尽可能准确、详细,避免不同奖项的获奖标准出现重合之处。

“奖励不限制比例”可以使税务干部更加关注个人表现和成绩,减少对其他因素的考虑。这种奖励方式,有利于税务机关营造“达标即奖”的制度效果,使干部专注于做好本职工作、安心完成份内事务。在“不限制比例”奖励制度保障下,可使税务干部形成“只要表现成绩突出,便能够得到应有的表彰与认可”的观念。

三明确奖项定位

我国传统的奖励方式,奖项通常没有明确的定位,例如行政机关的一等功可能代表很多完全不同维度的贡献和成绩。如果不详细了解获奖者的事迹,难以从奖项本身了解其独特价值所在。

税务机关的奖项设置,应突出不同奖项的定位,让每个奖项都有明确的定位。以此对应,不同个体优良特质的不同,而这些特点都是税务机关履行职责任务所需要的。税务机关通过对不同的奖项进行价值定位,使得每种奖项都具有独特性,从而实现对不同价值取向、性格特征人员的有效激励。有的人追求在短时间内完成艰巨任务;有的人选择在平凡的岗位上长期勤恳工作、默默奉献;有的人品德高尚、堪称模范;有的人税收业务素质超群。不同的人往往有不同的价值取向,而这些价值取向都是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所需要的。如果奖项能够体现出这种价值区别,使奖项成为不同的价值符号,将有助于唤起获奖者和未获奖者对奖励的高度认同,有利于对更多的人实施更有针对性和更有深度的激励。

不同奖项具备不同价值定位的基础是对税务工作期望的优良行为进行分类。税务机关对所要表彰的行为进行分类,主要依据有行为过程和行为结果、行为的长期属性和短期属性两种区别。

四严密奖励程序

构建体系完整、工作顺畅、特点突出的奖励工作程序,不仅是制度设计层面的课题,也需要在奖励工作实践中通过长期发展、不断完善,最终完善工作程序。

注重稅务机关奖励工作过程参与性强。奖励工作不能是机关高高在上,而基层完全无感的工作,应当提高全体干部对奖励工作参与度。一是降低参与门槛。以“推荐式”工作程序为例,在这种工作程序中,只要有符合条件的推荐人进行推荐,便可进入奖励的审批阶段。这种程序能够大大拓宽税务机关进入奖励审批环节的渠道,降低参与奖励的门槛。进入审批程序后再按照规定标准严格把关。二是保障干部的知情权。由于参与奖励的门槛低,所以有机会进入奖励审批环节的人数便较多,必然有部分被推荐者不能获得奖励。要有程序性安排,保证所有被推荐者都能得到相应的答复,即便没有获得奖励,也能够知道具体原因,知道不符合哪条奖励规定。

严密设计奖励工作程序。一是对于常规的程序和情形考虑全面。二是程序要能够较好地处理“例外”情况。比如:①撤销奖励程序。如果授予奖励后发现获奖者(单位)与最初批准奖励时所表彰的行为不符,可以撤销奖励。某些奖项授予后,如果获奖者出现违纪违法行为也要撤销之前的奖励。②追溯奖励程序。追溯奖励是对过去优良行为的表彰,一种是由于过去工作的疏忽造成的奖励遗漏,另一种是由于某奖项新近设立。

五注重奖励宣传外显

重视奖励的外显,应在多种时机和场合让获奖者凸显出来。比如单位内部的荣誉墙、留名柱、制服的徽章、参加特定会议的座位安排等等。要大张旗鼓的宣传获奖者的突出成绩表现,将奖励结果外显化。奖励的外显化还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奖励的公平和公正,而奖励外显化将奖励结果公布于众、接受监督,众人可以结合获奖者的实际表现了解奖励过程是否公正。

奖励的外显化,能促使税务干部关注关心奖励,争取获得奖励,能够增强奖励制度的影响,强化奖励效果。由于受到了广大群众的关注和监督,获得奖励的人员会更加珍视自己的荣誉,用持续的突出表现证明自己的奖励受之无愧;未获得奖励的人员将受到激发,争取获得奖励,证明自己有获得奖励的能力和品质。

参考文献:

[1]徐州坤.我国税务行政奖励制度研究[D].江西师范大学,2010.

[2]周敏,彭骥鸣.税务行政管理学[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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