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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情形下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实现研究
——以工程未竣工为例

2018-04-04阚园芳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5期
关键词:工程

阚园芳

(安徽大学法学院,合肥 230601)

1 引言

因建设工程涉及公共安全,法律法规对该领域设定了诸多限制,然实务中不规范现象仍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常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如涉嫌串标、缺乏相应资质、非法转包等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此情形下,对于承包方或实际施工人完成工程的投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解释》)第二条规定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请求发包方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明确了此类纠纷的裁判依据。但实务中,由该条款引发了更多争议。比如,工程因纠纷停工,承包人请求发包方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发包方往往以“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合格”为由抗辩,此时法院能否适用该条款,应如何作出裁判?另外,此种情形下,承包人能否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权利行使起点及范围如何认定?本文以实务纠纷为基础,就合同无效情形下承包方或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请求权实现的相关问题,从各方争议焦点及法院裁判结果对该类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深入理解司法机关的立场及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

一、工程价款请求条件之“扩大解释”

(一)工程价款请求条件争议概述

就《建设工程解释》第二条①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下工程价款请求条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之适用,工程完工时十分明确,即工程价款约定按有效处理,工程合格时承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工程不合格依据第三条规定待修复合格后可请求支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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