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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法学理论与民法典成年监护制度改革

2018-04-04孙犀铭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18年7期
关键词:老年人制度

孙 犀 铭

(华东政法大学 研究生教育学院,上海 200063)

我国现行成年监护制度因其监护模式和监护理念的后进而饱受学界批评①,《民法总则》第34及35条虽于正反两面确定了被监护人最佳利益原则,但具体的操作细则,仍有待于民法典亲属编的完善。尤其在我国老龄化社会的现实状态下,未来民法典亲属编中的成年监护制度,如何更好地回应老年人的现实需求,如何最佳地实现老年人的福祉,将是监护制度改革中无法回避的问题。老年人监护领域涉及医学、社会心理学和法学的交叉与接驳,现有研究或未就此问题进行探讨,或虽有探讨,却因研究视角的局限而无法提出更可行的改革方案。研究思路的选择决定着改革对象的全貌,亦可能影响最后的改革成果。治疗法学具有的学科融合的特点,将为老年人监护制度改革提供有别于传统研究的视角。

一、治疗法学与成年监护制度改革

治疗法学(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是一种“旨在运用社会科学研究法律对公民身心健康影响”的法律分析模式[1]1707-1708,其利用社会心理学评析法律规范及其司法实践的效果,致力于研究现有立法体系如何影响公民的情绪、行为及心智能力[2]。成年监护制度改革——尤其为因应老龄化社会的现实需求所进行的——方向的确定需要进行大量实证研究,多维的研究视角无疑将有助于监护改革的深入。治疗法学为老年人监护领域内的研究提供了非常好的镜头。在治疗法学的研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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