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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尔功利主义与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争论评析

2018-04-03吴映平

关键词:黑尔功利主义罗尔斯

吴映平

(西南民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 成都 610041)

罗尔斯把功利主义看作一种违反直觉的、令人难以接受的正义观,并通过无知之幕和最大最小值原则相关理论来论证其正义理论。他的正义理论提出之后,对功利主义形成了很大的冲击,并迅速地确立了该理论在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领域的支配地位。黑尔从整体上对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的直觉主义本质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依据于逻辑与事实的功利主义观点。

一、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区分

在《道德思维》这一著作的序言中,黑尔的批判直言不讳,认为虽然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看似很有说服力,但却是在预设直觉主义假定的基础上形成的,并对以直觉主义这种在别人看来早已被攻破的学说作为理论基础表示出一种轻视的态度,因为道德直觉其实永远都不能作为道德体系的基础。“有一些思想家,甚至是当代的思想家,曾经尝试收集自己及同时代的人最肯定的所有道德见解,再对人生的情况做一些可信的假定,从而找出一些大致可被认为是产生这些见解的方法;然后便得出结论,这就是我们经过反省后所必须承认为正确的道德体系。当然他们可以这样做,不过其原初肯定的道德见解却没有任何根据或论证支持,故此建基其上的主张,其权威性也只是与这些原初的信念一样。他们所达到的‘平衡’是有道德见解的势力间的平衡,但这些见解可能是由偏见产生的;无论怎么反省,也不能使这些见解成为道德的坚实基础。”[1](P12)相比较而言,黑尔的新功利主义理论是在对一系列概念的区分基础上形成的。

第一个区分是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区分。形式正义可以通过道德语言的可普遍化性的要求简单而直接地进行说明,如果我们对同样的道德事件做出不同的道德判断,并且依据那些判断而行动,那么便是不符合形式正义,是一种非正义。比如说,两个都在工作时间喝酒的工人,其中一个被老板解雇了,而另一个则没有,这时就可以说被解雇的工人遭受了形式上的非正义对待。而除了形式正义外,正义还有非常广泛的实质的用法,实质正义是一个相对形式正义更复杂的概念。对于实质正义的理解要得益于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的划分,黑尔认同正义在关于我们与他人关系的范围内,等同于完满的德行。将其应用于行动的话,正义就包括分配的正义和回报的正义,这是较狭义的、也是最通常的用法。

在区分了正义的不同类型和不同意义后,黑尔将这些意义与对道德思维的层次区分联系起来。形式正义本质上是一个逻辑的原则或特性,可以应用于道德思维的各个层次,因为“一名超人类的批判思维者,从不需要做任何直觉思维,当然可以在这意义下被称为正义的,不只因为他在批判思维中永远依从形式的正义,即对人们公正无私,更是因为他思维的结论,完全是完美道德生活的指令”。[1](P158)然而,那些特定的、较狭义的实质正义却是表观的、非批判的原则。它们在直觉思维层次起作用并且能够被批判思维凌驾,因为它们都属于表观的、非批判的原则,往往会发生冲突的情况。这就需要我们在批判思维层次去寻求最好的解决方法。

道德思维的这两个层次的划分,有助于说明正义在何种情况下是可被凌驾的,在何种情况下又是不可被凌驾的;同时也能说明正义在何种情况下独立于当前境遇的偶然性的经验事实,而在何种情况下又依赖于那些事实。形式正义是不可凌驾的,同时也是独立于偶然性事实的,但是对实质正义的表观原则的选择,则会因为社会环境的不同而不同。比如,假设某一社会中的成员对当前不平等的状况颇为满意,而且不希望这些不平等的状况受到破坏,那么,因为关于具体情况的道德判断必须依据那些具体处境的具体情况来做出,而关于人们的态度与反应的事实,乃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种。所以,在他们这种社会态度转变之前,对他们来讲,最好的正义就是对当前不平等状况给予承认并维持。黑尔也承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改变他们的社会态度会带来最佳后果的话,我们则应该设法改变当前的状况。

黑尔将正义区分为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并且将其与道德思维的层次联系起来,这样,他对正义问题的处理实际上就是“两种观点的折衷,这两种观点,一方认为正义是完全凌驾性的,并独立于偶然的事实,另一方则认为,正义依赖于环境,并且是可被凌驾的”。[1](P159-160)在他看来,如果公平还有一种广泛的意义,以至于能够包含所有或绝大部分的德行,依据正确批判思维而行为的人,因为是有德行的,那么,在这种广泛的意义下,公平就是正义。这种折衷的观点,由于其处理方法上的优势,可以接受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

二、功利边界之争

在区分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基础上,黑尔针对罗尔斯提出的非难进行了讨论,而其中的重点就是罗尔斯所认为的功利主义不被接受的原因之所在:(1)功利主义将正义视为可被凌驾的,换句话说,用正义来交换其他价值的实现;(2)卑劣的欲望也是选择决定正义的因素之一;(3)对伤害和利益的分配问题。

罗尔斯批评功利原则在行为选择的时候,往往将正义让位或妥协于其他价值,而在他看来,自由的价值却是社会总福利的增长也不能比较的。黑尔则认为罗尔斯这样的观点是对功利主义的一种误解,并且他认为我们不仅“能评价不同的事物”[2](P212)而且“人们确实是在对不可通约的事物的价值进行评价”。[2](P239)可见,黑尔还是同意罗尔斯的基本观点的,然而,对于罗尔斯以此出发的进一步的批评则是黑尔所不愿认同的。

在罗尔斯看来,黑尔的新功利主义需要一个假设,按照内格尔的说法就是“所有主体的价值都是一样的”。[2](P104)对此,黑尔坚决予以否认,他认为功利主义并不需要这样的假设,他解释说,人们评价或欲望不同的事物;按照功利主义的原则,我们追求的是“欲望满足的最大化,而不是我们所欲望的事物”。[2](P251)这样,由于黑尔的新功利主义的方法是纯粹形式的,它所依赖的只是在这些可供选择的指令间的抉择。这些指令,有些是普遍的,有些是单称的,但全都是偏好的表达。可普遍化原则要求不偏不倚地对待自己和他人的偏好,因此,没有一项指令比另一项具有更大的权威性或优先性。黑尔指出,我们最后的选择必须是可普遍化的,当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不同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我们则可以借助于道德批判思维进行选择。如果认为自己原来的取舍是建基于道德信念之上的,因此必须占有优胜地位,正如罗尔斯给予自由与权利优先性,实际上是“把论证放错次序了;这论证的目的是借着批判思维去形成一道德信念。坚持一个人开始时具有的道德直觉预先即有权威,只是拒绝批判地思考罢了”。[1](P179)我们一旦进行充分的批判思考,则会发现,为了实现某些价值,某些正义是可以被凌驾的。

以此出发,也就直接导致黑尔所面临的第二个关于卑劣欲望的非难。罗尔斯指出,功利主义者把对卑劣欲望的满足也纳入正义当中加以考虑,在计算对欲望满足的最大余额时并不涉及这些欲望的性质和来源。黑尔则通过区分有关这个问题的例子的不同种类来反驳这一非难。

第一种情况是功利主义对于“赛特侯爵(Marquis de Sade)以及泰瑞莎修女(Mother Teresa)的欢乐或偏好,我们都必须给予同等的分量”。[1](P141)黑尔认为,至于前者喜欢虐待人,而后者是竭尽所能地帮助他人,这不同的事实是毫不相干的,因为一个偏好就是一个偏好,在功利主义的计算中,纯粹以它的强度、比例来衡量。对于这一事例的回答可以通过对道德思维的不同层次的区分来完成。假如我们是在谈论直觉层次,我们确实有些可以直接诉诸的直觉;而如果在批判层次,功利主义者可以提供良好的理由来证明为什么应该促进它们的欢乐或偏好。当然,如果我们曾受到良好的功利主义者成功的教养,便会有这样的直觉:越多人像泰瑞莎修女而越少人像赛特侯爵则越好。

第二种情况就是,有人认为,在个别事例中,直觉与随之而来的道德感情需要被压抑才能获得偏好的最大满足。黑尔认为,对于这一类事例,我们必须搞清楚这些事件是怎样的,并且它们有多大可能发生。阿玛蒂亚·森(Amartya Sen)教授曾经举过一个例子,一名怪癖且有虐待狂的警察,喜欢折磨一个他称为浪漫梦患者的人,并以此来获得自身偏好的最大满足,在功利主义的计算中,他的欢乐足以补偿后者的痛苦还有余,而且,该梦患者也并不是很介意被折磨。对于这类事例,在黑尔看来,几乎不会有这样的真实事例发生。“批判的道德思维方法,可以容许一个人说,如果它真的发生的话,那么折磨是应该的;但这方法却不会影响到现实世界中任何东西,至少,它不会带来害处,除非这逻辑可能性的存在,会使我们减弱对谴责残暴这表观原则的支持。不过,假若真的如此,便是抵触了批判思维的方法,因为它禁止我们在选择表观原则时,注目于不会发生的事件。”[1](P141-142)

还有第三种情况,反对者假设不止一个,而是有成千上万的虐待狂,他们残酷地折磨一些不幸的受害者,在总和上使偏好的满足最大化,以此来非难功利主义者。“虽然大概不是很多罗马人都是狭义的性虐待狂,但是他们确曾有过虐人的娱乐节目,而我们本身较近期的祖先也是如此,只不过受害者是熊而不是人。”[1](P142)黑尔认为功利主义者并不会赞许那些发生在罗马斗兽场中的事,因为集体虐待事件也许确实会发生,但是并不是必须发生的。对于功利主义者来说,在道德思维的批判层次,必须依据可供选择的做法来决定什么是应该做的。而那些喜欢斗兽的罗马人,并不是除了斗兽就没有其他途径可以获得偏好的满足,从功利主义的角度看,他们完全可以举办赛马车、足球或其他较为不残暴的运动;从现代经验来看,这也同样能够产生同样大的刺激来使偏好得到满足。黑尔通过对道德思维的直觉层次和批判层次的区分,以及进一步区分我们必然会面对的事实可能性和逻辑可能性,说明偏好的最大满足可以避开卑劣欲望的困扰。

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是违反直觉的还表现在它对伤害或利益的分配问题上。关于正义与分配的问题,黑尔并不像其他一般的哲学家或经济学家那样对不同事物进行区分,比如说财富、权力、地位等。他认为一名公正无私且仁慈的批判思维者选择的经济的正义原则,会是温和的平均主义的原则。这主要基于两个理由。第一个是“在有所影响的范围内,金钱及大多数财物的边际效应(marginal utility)递减律”。[1](P164)这涉及一个经验事实,按照黑尔的话说,一名穷人得到的金钱增额,比起一名富人得到的相同增额,会给穷人带来更多的功利,那么这就是符合正义原则的。对于偏好来说,一个公正无私的批判思维者,若与这两人异地而处,那么在那些情况中,假如不能在两个位置同时得到该增额,他会喜欢作为穷人的他得到该增额,多于喜欢作为富人的他得到该增额。换句话说,穷人从他被给予的同等的财富中获得的功利比富人从其被拿走的财富中损失掉的功利更大。

第二个有力的平均主义的论据来自人类嫉妒的倾向。黑尔认识到,虽然嫉妒被认为是不好的,是一种罪恶,但人们如果面对消除不平等或消除嫉妒的选择时,往往会选择消除不平等。因为嫉妒往往是因为不平等而造成的,如果嫉妒和不平等都不是我们所期望出现的,那么最佳策略就是避免不平等这种起因,从而消减嫉妒。基于对边际效应递减律与嫉妒的论述,黑尔是赞成温和的平均主义的。

由此可见,罗尔斯从正义的凌驾性、卑劣欲望的问题以及对伤害和利益的分配问题三个方面提出的对传统功利主义的非难,在黑尔看来,并不能对他的新功利主义构成困难。

三、义务行为与超义务行为之争

罗尔斯指出,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与功利原则明显不同,处于原初状态“无知之幕”后的理性契约者选择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其中一个原因就在于,各方都旨在增加他们自己的利益,在任何情况下他们都没有最大限度地增加满足总额的欲望。他认为功利主义所坚持的功利最大化原则是对人们的一种苛求,它使人们难以区分开普通的责任和超义务的行为,虽然超义务的行为是值得赞扬的,但却不是我们的义务。

黑尔则认为,对于这个非难,还是可以从对道德思维的层次划分入手加以解决。“认为功利主义有以上后果的人,都只是考虑道德思维的一个层次(这些人很少清楚自己是在谈论哪一层次),因而认为,在这一层次中,如果功利主义是正确的话,我们就永远有一项责任:在公正无私的考虑下,把每个人只作一个计算,而不会把任何人算作多于一个,据此来做一些事情,使自己及其他人审慎的偏好得到最大满足,或把自己及其他人的利益扩至最大。而假如把这观点应用于实践,则它似乎意指,我有责任(不仅仅是值得赞扬的),去捐出所有财产,仅保留少许,足以维持最低水平的生活,相当于最贫困不堪的孟加拉人,而后者获得我的财产分配,只在极小的程度上得以减轻贫困。”[1](P198-199)而是否都应该捐出全部财产来救济世界上所有需要救济的人?黑尔认为这需要批判思维来解答,而非仅仅诉诸直觉。或许天使长(archangles)会捐出所有财产,或者某些圣人(saints)也会如此。而对于常人来讲,每个人必须搞清楚什么表观原则才是适合他的,而这往往取决于他的能力。黑尔认为,在道德思维的直觉层次之内,最佳的表观原则系统,包括多于一个的次层次(sub-levels)。“首先,有一些原则,如果要它们是可行的并能达致其目的,则差不多每个人都必须遵守。……我要使自己依从的表观原则,当然包括那些社会生活基础的最低要求。”[1](P200)这个次层次的表观原则,通常有要求人可靠、诚实的原则以及禁止残暴等原则。而在另一个次层次,也会有一些原则,是每个人各自把它们看成是仅仅对自己及与自己相像的人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只适合于某些角色或职业,比如说医生、律师、建筑师等的原则。他并不期望看到这些原则为所有人服从。举例来说,“如果我像史怀哲或泰瑞莎修女那样圣洁,我也许会具有比事实上我所有的更为严格的原则;同样,如果我比实际的我更为勇敢,那么,在面对危险时的行为方面,我也会具有更为严格的原则。……原则必须适合于那些要遵守它们的人:我们常常看到有些人,尝试比他们具有的能力更为勇敢,以致给自己及其他人带来极大的麻烦,例如,企图超出他们的能力来攀山或航海。于是我们说:他们对自己要求太过;他们为自己的行为所定的标准太高;以及,他们在那类英勇行为方面,没有天分”。[1](P200)这些就是高度特定的批判思维的原则,它是根据个别处境的细节来制定的。

在黑尔看来,功利主义在区分义务与超义务的行为时,并不是依据于能够想象的行为与结果,而是依据于实际能力的成功行为。他指出:“如果道德教育只是以造就圣者为唯一目的,后果大概会不堪设想,但是假如有能力成为圣者的人没有成圣,那却是对差不多每个人来说,都是不利的。……我们每个人都必须问自己,大约能够达到圣洁的哪一层次,然后朝此奋斗。”[1](P201)可见,依据黑尔的观点,恰好与罗尔斯所认为的相反,功利主义从人们实际拥有的能力出发,仅仅要求那些有相当能力的人来完成超义务的行为,而并不苛求那些没有能力成为圣人的人成为圣人或英雄。

四、黑尔对罗尔斯理论的批判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黑尔更多的是针对罗尔斯提出的功利主义是反直觉的非难给予了回应。根据他的新功利主义,黑尔对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提出了批评。

首先,功利最大化并非过分要求。罗尔斯提出原初状态的假设,将人们置于“无知之幕”的背后,从而认为人们总是选择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而不选择功利主义原则。处于“无知之幕”后的人们之所以选择作为公平的正义而不选择功利原则,第一个原因就在于人们都只是追求自己的利益,也就是说都是自我本位的,而并不关心社会功利的最大化。而黑尔的功利主义则要求人们追求社会功利的最大化。他认为,其实,罗尔斯通过“无知之幕”的假设,认为人们总是以自我为中心的这一假设并不能完全站住脚,后者的结论在一般情况下或许是正确的,但是在考虑到整个人类行为的全部动机(从最自私的到最不自私的)后,我们将发现,总是有人会为了整个社会功利的增加而努力的。正如前面已经指出过的,黑尔通过区分道德思维的不同层次以及进一步区分表观原则次层次的不同原则对此问题进行了说明。人们在面对诸如胜负选择的时候,确实往往是自私的,但是,并不能因此就否认人们最大限度地增加满足欲望的总额,自私的理性契约者完全有可能选择以功利主义作为正义问题的基础,这一点可以通过黑尔对直觉层次原则的区分进行说明。在黑尔看来,直觉层次原则也包含次层次的原则,第一个次层次的原则是那些维持整个社会正常运转的原则,比如说“不杀人”“不偷盗”“不撒谎”等;对此如罗尔斯也承认的,在文明社会中,遵循它们往往会带来巨大的社会利益。对于这些最基础的维持社会正常运转的表观原则的遵循,并不要求人们是利己主义的或利他主义的,但是罗尔斯认为人们不会追求社会功利最大化,谴责功利主义要求人们追求社会功利最大化是一种过分要求,这是站不住脚的。

黑尔所认为的直觉层次原则中包含的第二类次层次原则,是只适合于特殊社会角色的原则。不同的社会角色具有不同的社会属性,比如,对于医生来说,他应该收集有关病人的全部的、准确的、可靠的信息,并且为病人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这原则不仅仅是利他主义所承认的,同时,对于利己主义来讲,也同样要求医生如此。利己主义所坚持的往往和社会功利是一致的,因为利己主义所影响到的总是构成整个社会功利的一部分。还有一些次层次的原则是与个人能力有关的。假设两个功利主义者同在河边散步,这时一小孩落水且不能自救,再进一步假设,其中一个会游泳的跳水救人,另一个则由于不会游泳而对救人无能为力,这种情况,按照黑尔功利主义的观点,他们两人各自的行为选择都是道德的。可能有人会说这又对其中那个没有救人的人的要求不够。黑尔认为这种批评是不合适的,因为表观原则次层次中还包含一类根据个人能力而特制的原则,上述救人事例中,我们可以认为有能力救人却没有救人的是不道德的,但是对于不会游泳、没有能力救人的则不能如此评价,因为如果他不会游泳却也跳水救人,这反而会增加即将发生的悲剧。可见,从根据个人社会角色和特殊能力的特殊的次层次原则出发,并不会导致对人们有过分要求或者要求不够。

黑尔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一文中还对罗尔斯的正义论提出了直接的批评。在该文的开篇,黑尔就提出了道德哲学家需要考虑的四个问题,即哲学方法论、伦理学分析、道德方法论和规范性道德问题。

在黑尔看来,罗尔斯首先在方法论层面就犯了错误。由于对哲学方法论的错误观念,罗尔斯没有对伦理学分析加以足够的重视,因而也就缺乏能够有效处理道德思考的必要工具,从而导致他提出的规范性道德问题的观点缺乏应有的坚实论证的支持。比如,对于正义与公平问题,罗尔斯的观点是,那些可以接受的正义原则,必须是受到其影响的人都能够公平地分配由此带来的好或坏的结果。黑尔对罗尔斯的这一说法并无异议,承认人们在思考正义问题时首先应该考虑何种正义原则或者社会产品公平分配原则能对全社会产生最好的结果,认为如果我们能找到一套为社会普遍接受,并能以对全社会最好的方式来分配产品的公平分配原则,问题就能够解决了。但黑尔通过对道德判断的逻辑特性的分析,更进一步指出道德命令的可普遍化要求为正义提供了可靠的逻辑基础。而罗尔斯则是依靠直觉,把注意力集中在那些直觉的、不加批判思考的权利和公平概念上,也没有对分配中的正义原则进行有力的论证。因此,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再怎么诱人、再怎么流行,在黑尔看来它都只不过是依赖于直觉而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的理论,“总是求助于直觉而不是论证,裁剪他的理论来适应他的反功利主义成见”。[3](P159)尽管黑尔的功利主义论证模式也存在一定的漏洞,但他对罗尔斯的某些批评,特别是方法论上的批评却不无道理。

五、评析

我们知道,自19世纪初至罗尔斯的《正义论》发表之前,功利主义无论是在政治哲学领域还是道德哲学领域都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罗尔斯的理论对手是功利主义,《正义论》是对功利主义的挑战。就此而言,《正义论》的作用是双重的:一方面,它有力地反驳了功利主义,使后者失去了一百多年的统治地位;另一方面,它改造了古典契约论,以‘原初状态’的形式提出了新契约论,恢复了契约论在政治哲学中的应有地位。正如一百多年前功利主义将古典契约论扫地出门那样,历史转了一圈,现在罗尔斯的契约论则把功利主义扫地出门了。”[4](P22)诚然,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对传统功利主义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但是黑尔的新功利主义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传统功利主义的弊端。除了在对罗尔斯的回应中呈现出来的与传统功利主义相比较的一些优势之外,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点就在于,黑尔的新功利主义能够解决最大化与平等原则之间的逻辑一致性问题。

黑尔致力于解决“理性的道德思考何以可能”的问题,从研究道德语言的特征出发,认为道德语言具有规定性和可普遍化性,在此基础上构建起普遍规定主义的伦理思想体系。从普遍规定主义出发进行道德论证,他进一步形成了功利主义思想。与传统功利主义相区分,黑尔将其新功利主义称为偏好功利主义(preference utilitarianism)。①所谓的可普遍化性,指的是每个人都有权获得同等考虑,换句话说,如果要将两人区别对待,必须摆出相关差别以确证之所以做出不同道德判断的理由。“在道德推理中,如果我们被某类情形普遍地规定,那么这些普遍规定必须应用于所有类似情形,包括我们自己处于由可能选择性的行为产生的不同位置的情形。”[3](P108-109)规定的普遍性避免我们对那些自己将受到负面影响的情形做不同的规定。我们必须把处于某一情形中的任何一方的偏好当作同等重要的偏好来处理,不管那一方是我们自己还是别人。在一个普遍规定中,个人不能被特殊照顾,因而在接受这样一个规定时,我们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即执行这个规定受影响的个人是我们自己。只有对所有人的同等偏好赋予同等重要性,我们才能找到最可接受的普遍规定。比如说,假设三个人分一块蛋糕,他们对该蛋糕有同等偏好,而且假设没有诸如年龄、性别、蛋糕所有权等其他任何因素的影响,那么将蛋糕平分则是公正方式,这里就是可普遍化原则为平均分配提供的逻辑,因为如果认为三人中某一个应该多分得蛋糕的话,就必须提供导致这一区别的充分理由,否则的话,就是在对相同的情形做不同的道德判断,从而违背了可普遍化原则。可见,按照可普遍化原则,平分是必然结果。而按照罗尔斯的理论,“一些人要分一个蛋糕,假定公平的划分是人人平等的一份,采用什么样的程序(如果有这样的程序的话)将给出这一结果呢?我们把技术问题放在一边,明显的办法就是让划分蛋糕的那个人取最后的一份,而其他人都被允许在他之前拿取。于是他将平等地划分这蛋糕,因为这样他才能确保自己得到可能有的最大一份”。[5](P66)这里这个划分的人因为处于最不利的位置上,要想保证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满足,那就只能是平均化。从以上事例可以看出,黑尔和罗尔斯都得出了平分的结论,区别在于黑尔是根据可普遍化的逻辑规则而排除对个体的特殊考虑的,罗尔斯则是通过所谓的“无知之幕”排除人们的特殊信息的,使得每个人都不得不为所有人选择,从而实现对所有人的公平。

跟传统功利主义相比较,黑尔以普遍规定主义为基础的偏好功利主义,不仅可以解释功利主义的平等原则,而且还能解释功利主义最大化的原则;从平等对待到功利最大化都基于其可普遍化原则。可以说,“正是在努力寻找在某一给定情境下我们能普遍规定的行为方式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自己有义务对所有方的欲望赋予同等的重要性(这是分配正义的基础);而反过来这又导致了这样的观点,即我们应该寻求满足的最大化。因为如果我们的行为将影响一些人的利益,而我问自己,在这种情境下,我能为人们普遍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方式,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就不得不把自己设想为处于其他方的位置(或者,如果他们有很多方,就设想处于一个有代表性的一方),并追问一个与我们使债权人在当他设想自己处于债务人的位置时追问的同一类的问题。而在这一探析中,对我有影响的考虑只能是,……我是多么想拥有这个或逃避那个?但是,当我已设想处于所有受影响的各方一圈并回到自己的位置上,来做一个对所有方的利益赋予同等重要性的公正无私的道德判断时,除了主张最小地使我已经设想自己具有的欲望落空的那种行为方式之外,我又能做什么呢?但这(它是合理发生的)就是使满足最大化”。[6](P123)可见,根据可普遍化原则,必须赋予每个人同等的偏好以同等的重要性,在多方情形下,由于我们可能是其中任何一人,因此必须是对所有人都最有利的选择才是我们可以接受的选择,这恰好就是功利主义最大化原则的体现,即在可取的选择中,公正无私地考虑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偏好,并选择那种使得偏好的满足最大化的行为。

罗尔斯等平等主义观点持有者指责功利主义的最大化原则可能导致以侵犯个人的权利去实现总体功利的后果,从而使某些人成为最大限度地增加功利总额的牺牲品。其实黑尔并没有否定个人权利的重要性。正如前文所述,在黑尔那里,个人的平等权利是一种基于道德语言的可普遍化逻辑特性的“形式权利”,这也是功利主义承认并强调的。但是当权利之间发生冲突时,只有能够使得功利在总量上得到最大化满足的选择,才会得到所有人的赞同和支持。经过分析我们可以认为,黑尔的最大化原则与罗尔斯的“最大最小值原则”其实具有深刻的相通性,因为这两种原则都能确保即使自己处于“最少受惠者”的地位或者最不利的地位,也能得到可能受到的最坏对待中那种最好的对待。传统的功利主义往往用同情原则来约束仁慈原则(如亚当·斯密就是如此),进一步使得平等原则与最大化原则之间保持一定的平衡。基于道德语言的可普遍化原则,黑尔推导出偏好功利主义的最大化原则,并进一步通过对可普遍化原则的分析,说明了最大化原则与平等原则之间的内在逻辑一致性,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传统功利主义所遭受的非难。换句话说,从可普遍化原则,不仅可以推导出平等原则,而且还可以推导出最大化原则。

与传统功利主义相比较,黑尔的建立在道德语言逻辑特征基础之上的偏好功利主义和道德思维方法,为解决功利主义的“平等化-最大化”难题提供了更好的方案和思路,很大程度上融合了功利主义与正义之间的关系,同时也能为理性的道德思考,合理地解决实际道德问题,特别是解决道德分歧和道德冲突提供更好的指导。②我们也要认识到,依靠形式化原则所确定的偏好,尽管被所有人普遍接受,但并不意味着就是一个理性存在者真正值得选择或者愿意选择的。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同一文化背景下的所有人,因为对科技的信赖而没能意识到资源的有限性,从而偏好且仅偏好奢侈消费,使得“应当奢侈消费”成为普遍规定,这种观点即使被所有现代人所接受,也不能证明其就是客观的,因为理性能够认识到奢侈消费并不能为我们带来更大的幸福,也并非实现人生意义所必需的。此时,或许我们应该像麦金太尔一样进行反思:这种偏好对于我们的人生目的来说确实必要吗?应尝试将麦金太尔的方案和黑尔的方案结合起来,一方面黑尔的方案保证社会低限度的利益,另一方面麦金太尔的方案引导我们走向完善的人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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