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唯物史观视角论依法治志的价值与作用
2018-04-01杨卓轩
史志学刊 2018年6期
关键词:发展
杨卓轩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北京100021)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对“法治”的经典定义是,“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的法律。”[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P199)法治的标志是存在一个法律之下的政府。亚里士多德进一步指出法治区别于人治的意义:“若要求由法律来统治,即是说要求由神祗和理智来统治;若要求由一个个人来统治,便无异于引狼入室。因为人类的情欲如同野兽,虽至圣大贤也会让强烈的情感引入歧途。惟法律拥有理智而免除情欲。”[2]Aristotle,The Politics,Book III,Ch,16.该段译文参见夏勇.法治是什么?——渊源、规诫与价值.中国社会科学,1999,(4).公法(第2卷).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所走过的曲折道路,恰好证明了这句话。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才开始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建设。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表明,只有在法治轨道上,中国的发展才能更长远、更稳定,发展速度才能更快。依法治国是党带领人民群众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体现出唯物史观的思想理论。唯物史观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柱石之一,“像一根红线贯穿着党的一切文献”[3]中央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P39),是“唯一科学的历史观”[4]中央编译局编.列宁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4.(P112),这是被人类以往的历史和今天的实践所证明的。
中国地方志有悠久的历史,源远流长,代代相传,是中华文化的“根”与“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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