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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价值中“价值”概念的哲学内涵

2018-04-01傅泽风

社会科学动态 2018年7期
关键词:客体本质哲学

傅泽风

现在人们都在广泛谈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对于核心价值中“价值”一词的哲学内涵是什么,很多人并不十分清楚。因此,我们有必要认真梳理理论界在理解“价值”概念上的讨论意见,对“价值”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中“价值”概念的哲学内涵作出比较合理的界定,以进一步推动有关讨论的深入。

长期以来,理论界对价值的解释,多偏重于“有用性”、“效用”这类界定,即看一个主体或客体对其他对象的有用程度。

例如,中共湖北省委党校鄢文军教授明确地把“价值”界定为表明主体与客体关系的概念,是指客观事物对人们需要的满足,即对人们的有用性;价值作为一种“关系质”或“关系态”,其特殊的规定性在于“物为人而存在”,即客体为主体所用,同主体的结构、需要、能力、生存和发展相一致、相符合和接近①。

中共湖北省委党校陶笑眉教授认为,当人作为价值客体时,他的价值性质及其大小,要看他是否能满足、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他人和社会的需要,在于他对他人和社会的实际贡献;当人作为价值主体时,其价值性质及其大小,则在于社会能否满足、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人的存在和发展的需要,在于社会对人的实际尊重和关心②。

德国学者施普兰格尔反对价值本身蕴藏在一种纯本质的领域之中,认为价值体验的意义就是它对价值整体的贡献,首先是它对价值生命总体和个人总体的重要性③。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赵建平先生在其所著的《社会主义民主价值论》一书中也从有用性、重要性、积极意义的角度对价值作了界定。他认为价值本质上是一种关系,把价值的本质归结为作为主体的人与客体之间的一种意义和效用关系,把价值的实质看作是客体的属性、功能对于主体的生存、发展需要和目的的积极意义和效用。他还明确地提出,价值研究实际上是关于客体之“善”的研究;价值是客体相对于主体之“善”,是客体的属性和功能及其变化对于主体的利益实现的积极作用;在本质上,价值表现为历史主体在实践中使客体的存在、属性、功能及其变化与自身的生存、发展、完善的目的和需要相一致、相符合和相接近④。从这种界定出发,他认为民主价值是反映民主主体与民主客体之间关系的概念,指的是民主客体在实现、维护和发展民主主体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⑤;社会主义民主价值,则是表示社会主义民主主客体关系的概念,指的是社会主义民主客体对于社会主义民主主体即人民群众的意义,质言之,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对于维护、实现和发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积极作用⑥。

尹凡星先生在《学术研究》2003年第4期撰文指出,价值总是意味着人们生活和实践的目的性,意味着人对自身生存、需要、愿望和理想的追求,意味着人们从事实践活动的合目的性结果,意味着他们的活动结果与其需要、预期和追求相一致或符合,也意味着与目的相一致的实践活动和手段。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德顺先生在《价值论》中对价值问题作了专门研究。他认为,价值意味着利益、效用、应用⑦,是对主客体相互关系的主体性描述,代表着客体主体化的性质和程度⑧,是客体是否按照主体的尺度满足主体需要,是否对主体的发展具有肯定作用的表现,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统一状态⑨,是客体及其属性在主体的实践—认识活动中所形成的为主体服务的效果;价值的特点在于这种统一必须是符合主体需要和内在尺度的⑩。李德顺先生还从词源角度对“价值”一词的内涵作了分析。他认为马克思引用过的《试论哲学词源学》一书中的“价值”一词,与古代梵文和拉丁文中“掩盖、保护、加固”这种词义有渊源关系,是在该词义派生出来的“尊敬、敬仰、喜爱”的意思基础上形成的,其含义是“起掩护和保护作用的,可珍贵的,可尊重的,可重视的”,和日常用语中“好坏”的“好”一词极为相似⑪。德国价值哲学创始人和代表人物威廉·文德尔班把价值解释为哲学为世界立法的“规范”,价值就是“意味着”,就是具有意义⑫。俄文《哲学百科词典》对“价值”的释文是“用以指明某些实际现象的人类的、社会的和文化的意义”⑬。马克思对于“使用价值”、“财物”和商品交换价值的解释从另一个方面揭示了价值的深刻实质,物的价值在于它为人而存在,对人有用,为人所握有、占有、利用⑭。因此,李德顺先生明确地提出,价值是反映价值关系实质的哲学概念,是对主客体相互关系的一种主体性描述,代表着客体主体化过程的性质和程度⑮;在主客体相互关系中,客体按照主体的尺度满足主体需要,对主体的发展具有肯定的作用,这种作用或关系的表现就成为价值⑯。

陕西省社会科学院的王玉樑研究员认为,价值的本质是主客体的统一,是主客体相互作用产生的积极效应,能够促进主体特别是社会主体和客体发展完善,使人类社会更美好,使山川更秀美,生态优化,使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⑰。不能脱离用主客体统一或相互满足这种思维来理解价值的哲学本质。

总体来看,上述学者对价值本质的界定,都把有没有用处或效用作为价值的本质。

应当说,用有用性、效用来解释价值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如我们经常谈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当代价值,谈论物品有没有价值,谈论一个人对社会有没有价值,都是从是否有用这个角度来解释的。

但问题是,在另一些场合,我们用有用性、效用来解释价值并不十分贴切。例如,马克思在界定商品价值时,指的是人类劳动本身,一般人类劳动的耗费。他认为价值量即劳动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相同的人类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⑱。显然,马克思在这里谈到的商品价值,不是指的商品的有用性或者意义、效用,而是指商品中包含的带共性的东西。这里所使用的“价值”一词,指的是商品的本质内容或内在规定。在马克思经济理论中,价值的本质内容即劳动、人类劳动的耗费,而不是指商品的有用性。

原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的林方先生在编辑《人的潜能和价值》一书时指出,人的潜能和社会价值并无本质矛盾,人的需要的等级越高,必然也越少自私,创造潜能的发挥具有最高的社会价值;只有充分实现全部潜能或人性全部价值的人才能成为自由的、健康的、无畏的人,才能在社会中充分发挥作用⑲。显然,他把价值理解为潜能,人的价值的实现即潜能的充分发挥。

赵建平博士在《社会主义民主价值论》一书中虽然力图从有用性、积极意义、效用的角度去阐释“社会主义民主价值”这个问题,但实际上他在很多地方是从价值的本质内容、内在规定这个角度阐述的。其中,赵建平博士在“社会主义民主价值的本质属性”一章研究的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内涵及特征,在“社会主义民主价值的基本维度”一章研究的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若干原则、核心规范等内容。赵建平博士指出,“民主制的本质是人民的自我规定”⑳,“在资产阶级国家里,民主包含着社会平等的要求,是无产阶级争取自由、平等、解放的政治手段”㉑,“无产阶级民主是人类从政治解放走向经济解放、社会解放直至人的解放的政治形式”㉒等等内容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民主的真正意义”的探索成果;毛泽东对民主价值的贡献是“揭示了民主自由的阶级利益本质”㉓,“阐明了民主归根结底是实现阶级自由、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手段”㉔;邓小平的贡献是“把民主与社会主义本质及其实现紧密联系起来”㉕,“强调中国的民主必须体现社会主义原则”㉖,“强调民主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政治目标”㉗;江泽民的贡献是提出了“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要真正实现、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㉙,“社会主义民主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㉚。赵建平博士还谈到社会主义民主价值的核心原则是人民当家作主㉛、先进性原则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㉜、制度化原则是法治㉝、核心规范是人民的政治自由和政治平等㉞。而对于社会主义民主价值在维护、实现和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方面的效用或积极作用是什么,民主客体在实现、维护和发展民主主体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有哪些,则谈得不是很多。这说明,赵建平博士实际上是从本质内涵、本质规定性的角度来论述社会主义民主价值的,而不是从有用性、效用、积极作用等方面来论证的。

李德顺先生曾经批评人们长期以来习惯于把唯物主义当作类似于“唯客体主义”的模式来思考问题,把物质第一性当作客体第一性,把客观性、意识的根源性、规律的决定作用等等统统归结于对象即客体本身,而忽视或回避作为主体的人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不能接受“价值因人(主体)而异”的事实,总想用客体本身的属性来一劳永逸地解释价值㉟。李德顺先生的批评有一定道理。但如果我们因此而完全否认用客体本身的属性、客观内容、内在规定来解释价值的本质,就无法解决与马克思对商品价值的界定、国内一些学者对人的价值和社会主义民主价值的界定相吻合的问题。

事实上,对这个问题,李德顺先生是注意到了的。他曾经强调指出,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中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两种概念,都是哲学“价值一般”概念的具体化,这两种形式相对于哲学“价值”范畴来说都是它的特殊、具体或个别,它们之间存在着一般与特殊之间的辩证联系㊱。因此,不能把哲学上的价值仅仅等同于经济学上的价值。正如李德顺先生所指出的,马克思经济学价值范畴是普遍的价值概念的一种具体化的特殊,经济学的价值概念与哲学的价值概念之间是特殊与普遍、具体与抽象的关系㊲。同时也不能把哲学上的价值仅仅等同于经济学上的使用价值。也如李德顺先生所言,把马克思关于使用价值的本质规定直接当成哲学上“价值”一般的规定,就是用特殊代替了一般;如果把使用价值直接当作价值一般的定义,就无法说明信息的价值、观念的价值、人的价值、社会关系的价值等等丰富得多的价值现象;把特殊等同于一般,就会只注意物的价值,不注意精神的价值、人的价值;仅仅凭着某种具体的“有用或无用”来看待价值问题,会使价值论的研究和应用肤浅化、庸俗化㊳。总之,哲学上的价值是包括了经济学上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是经济学中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综合。

在谈到价值的客观性问题时,李德顺先生也明确地指出,价值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统一状态,没有客体也就无所谓主客体关系,当然也就没有价值和价值的客观性㊴。尽管李德顺先生否认价值是客体本身所固有的属性,是客体在实践中获得的属性㊵,但他仍然正确地把马克思曾经说过的“一物的属性不是由该物同他物的关系产生,而只是在这种关系中表现出来”这句话理解为,事物的属性是由它的质和量的内在规定性所决定的,属性存在与否不取决于事物同他物的关系,某物的功能或属性在不同关系中的表现不同,但任何时候都不能脱离它的结构和本质规定,而只是表现出它的本质所固有的功能和属性㊶。他还把价值理解为是客体属性对主体的作用㊷,强调客体的一定属性是形成一定价值的客观前提、必要条件和要素㊸,客体及其属性的客观性是价值客观性的前提和承担者之一㊹。这说明,他实际上是主张从属性和关系两个角度理解价值的,只不过更倾向于从关系层面、效用层面理解价值本质问题。

1997年10月在西安举行的全国第四届价值哲学研讨会上,有的学者认为价值是关系而不是事物的属性,有的学者认为价值是属性而不仅仅是关系。黄海澄先生在1998年第5期的《社会科学家》上发表过一篇《价值既是关系也是属性》的文章,认为这两种观点可以统一起来,价值既是关系,同时也是属性,一层关系就是事物的一层属性。价值是价值物的一种客观属性,也是价值物与人的一种客观关系,关系和属性是统一的。黄海澄先生所理解的事物的本质或本质属性包括事物的性质和它与他物的关系两个方面,而没有仅仅倾向于“有用性”这个角度。

另外,也有许多思想家把一切都归结于价值,把世界、客体、科学、文化、历史、真理等等都看作是价值的形式,把哲学看作是关于价值的学说,把价值归结为人的主观欲望、兴趣、情感、目的,归结为客体的某种天然的或固有的属性。尽管这些观点受到了一些学者的批驳,但这些批驳者实际上是站在维护价值即“有用性”、“积极意义”、“主客体相互作用”的理论立场上发表看法的,与关于哲学“价值”概念是经济学“价值”和“使用价值”概念的综合的观点相违背。

因此,我们不能彻底否定把价值看作是客体的属性、一切皆价值的观点,而应当从中吸取其合理内容。我们反对有用即真理,但也要看到真理一定是有用的;我们不能局限于从“是否有用”的理论视角来理解价值,而要看到价值是真理的一种本质规定性、属性,是某种事物或概念的内在本质。要充分肯定,价值也是客体本身所固有的属性,或者在实践中获得的属性。

正如李德顺先生所言,事物的属性是由它的质和量的内在规定性决定的,属性存在与否不取决于事物同他物的关系,相反,某物与他物相互作用时的功能取决于它的内在结构和规定性,这种功能或属性在不同关系中的表现不同,但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脱离它的结构和本质规定㊺。尽管李德顺先生为了论述价值是客体属性对主体的作用的观点,否认属性是事物的属性,否认营养是食物的属性,否认美是花的属性,但十分显然的事实是,食物本身是有营养的,而不管人们是否认识到它的营养价值;花本来就是美的,而不管人们是否有欣赏美的能力。马克思虽然反对当时有人提出的“价值”一词表示物的一种属性的观点,但他反对的是把价值仅仅理解为使用价值、把它看作是“表示物对于人的使用价值,表示物的对人有用或使人愉快等等的属性”,反对在这种意义上给物赋予“价值”㊻。

综上所述,所谓价值,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从经济学“价值”概念出发所作的界定,指的是事物的本质或内在的客观的属性、决定某事物性质的客观内容。二是从经济学“使用价值”、“效用”概念引申出来的好坏、美丑、善恶、利好评判,指的是一事物与另外的事物发展需要的一致、有用程度。价值本质应当是这两方面内容的综合。

那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中所使用的“价值”概念,到底是在哪种哲学内涵上使用的呢?

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中共十八大报告把“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规定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共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

很显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中所使用的价值概念的哲学内涵,不是从有用性的角度来阐释的,而侧重论述的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起主导作用的思想理论及行为规范,是社会主义的客观内容、题中之义。这些起主导作用的思想理论和行为规范,当然是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于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于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有效的,是有积极作用的。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本身谈论的不是这一方面的问题,研究的不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作用是什么、有哪些、有没有价值的问题,而是社会主义的主导思想理论观念和行为规范问题,决定社会主义本质的客观内容、内在规定问题。因此,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中“价值”概念的哲学内涵的界定,应当从本质内容、内在规定角度去阐释,而不宜从有用性、效用的角度去解释。把“价值”和“有没有价值”混为一谈是不合适的。

从本质内容、内在规定角度出发去阐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中价值概念的哲学本质,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有助于进一步深化对价值本质的认识。我国哲学界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从对经济学中“使用价值”概念的引申出发,得出了哲学上关于“价值”本质的界定,明确地将是否有用作为判断一个人、物或一个理论是否具有价值的标准。只不过有的从个体需求出发衡量他人和社会对自己是否有用、有的从社会需求出发衡量个体和他人是否有用而已。从社会需求出发衡量个体和他人是否有用,希望一个人应当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一种理论应当有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一个社会应当有助于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一种比较积极的做法。实事求是地讲,这种对价值哲学本质的界定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的。但仅仅认识到这一层次还不够,还要看到价值也是一种内在规定、本质内涵、内在的东西。不论是马克思所解释的商品价值,还是理论界现在阐释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或者是一些学者论述的社会主义民主价值,其中的“价值”一词都是指一种本质规定,而不是指某种思想、概念、物的有用性。尽管任何本质规定都是有用的,但本质规定与有用性毕竟是两类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混同。把价值既理解为一种有用性,又理解为一种本质规定、本质内涵、内在属性,必将极大地拓展价值的哲学内涵,也有利于更好地消除我们在理解商品价值、人的价值、民主价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时遇到的无法解释的问题。

第二,有助于进一步增强我们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自觉性。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不管它们是否对所有人都有用,是否为每个人喜欢,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始终坚持的基本思想和理论规定。这是因为马克思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是指引全世界无产阶级解放自身并进一步解放全人类的强大思想武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了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的结合,兼顾了各阶层各方面群众的利益诉求,是切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也都是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内容、本质规定;马克思主义历来强调实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原则,同时也主张在国家仍然存在的阶段应当加强社会主义的国防建设、维护国家和民族根本利益。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是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社会主义荣辱观也是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内容之一。把握好这些本质规定、基本内容,就把握住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内容。

第三,有助于弘扬社会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种本质规定,虽然不会对每个社会成员都有用,但它们却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内在要求,是必须遵循的规则、规范、规定。国家和民族应当把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作为己任,政府应当把实现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作为己任,公民应当把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作为己任,而不能因为它们对自己没有什么直接用处、实际好处,就不加以践行。

注释:

①② 张祥生、杨再述:《马克思主义哲学》,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9—240、267页。

③⑲ [美]马斯洛等著、林方主编:《人的潜能和价值》,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4、5页。

④⑤⑥⑳㉑㉒㉓㉔㉕㉖㉗㉘㉙㉚㉛㉜㉝㉞赵建平:《社会主义民主价值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81—87、87、95、58、59、60、69、70、72、73、74、75、75、76、115、136、140、156 页。

⑦⑧⑨⑩⑪⑫⑬⑭⑮⑯㉟㊱㊲㊳㊴㊵㊶㊷㊸㊹㊺㊻李德顺:《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50、108、125、125、 11、103、 108、104—105、 104、108、5—6、19、19、15、125、125、126、127、129、129、126、127页。

⑰ 王玉樑:《论价值哲学研究中的偏向》,《马克思主义研究》2015年第4期。

⑱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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