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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与有效性视角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建设*

2018-03-31张菊梅

社会科学家 2018年6期
关键词:有效性制度服务

张菊梅

(惠州学院政法学院,广东惠州516007)

国务院于2013年颁布《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随后,各地纷纷响应中央政策,不断规范和推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为。从实践看,各地政府对医疗、教育、社工、卫生等服务的购买活动正开展地如火如荼,数据显示,2012年到2016年,全国政府采购服务的增幅显著,各年度的增幅依次为36.6%,26.4%,26.1%,72.9%,45.4%[1]。政府购买已成为我国公共服务供给的重要途径。与此同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也遭遇合法性与有效性挑战:部分公众对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不认同[2](P80)、服务购买的低效率、服务沦为政府为民众提供的“不称心的礼物”[1]。面对危机,我们不得不思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有何蕴意?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对政府能力提出了哪些要求?当前政府能力水平是否满足要求?如何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建设?在当前各级政府全力推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背景下,上述问题往往被忽视,而实践中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面临的挑战与风险却告诫我们,上述问题不容忽视。

为更准确、客观地考察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策的运行实况,我们非常有必要借助合法性与有效性视角。正如美国学者李普塞特所言,“‘合法性-有效性’分析框架是衡量政府政治输出、公共政策成效的关键性标准”[3]。本文基于合法性与有效性视角,审视和反思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政府能力,进而提出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建设对策建议,试图通过政府能力建设改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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