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绩效量化评价法立法要义探讨
2018-03-31刘贤明
社会科学家 2018年6期
刘贤明
(1.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2.香港大学法学院中国法研究中心,香港999077)
一、从“法官只服从法律”说起
(一)某些法官未必“只服从法律”
“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语出《商君书·定分》(商鞅),意思是法令,是民众权利的最根本保障,是治国的最根本原则。在商君《开塞》一篇中,提到了民、制、禁、官、君的概念,为民立制,为制立禁,为禁立官,为官立君,其中“制”就是一种生产资料和社会资源的分配方式,通俗一点来说,“制”就是对个人的物质权利和精神权利的一种认同,而要维持这种认同,就必须立“禁”,这个“禁”在商君时代就是“法”,在周朝就是“礼”。[1]
从上述五者的关系中可以看出,早在战国时期,伟人商鞅就明确了“法”是“治”(治国方略)的最基础一环(官和君都是为法服务的),也是五个要素中的枢纽,其重要性首屈一指。400多年前,明代张居正就说过“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确实,古往今来无数史实表明,如果本来有法可依却束之高阁,或者在适用法律中玩弄权术,做官样文章,用外在的方式(多指不轨)掩盖内在的实质,那么,即使制定再多、再好的法律也只能无济于事。当今重温法学经典不难得出:无论是过去衣冠楚楚的官员,还是今天身披法袍的法官,他们未必都“只服从法律”?
对于经典法学名句“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也可以这样理解:即“法令,是人民的性命,是治理好国家的根本。”的确,法大齐天,事关百姓的性命;然而,法大齐天,它是否也事关“官僚阶层”的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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