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传统文化中“贱、厌、耻诉讼”心理的形成原因及其消解
2018-03-31孙绪兵
社科纵横 2018年2期
孙绪兵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湖北 十堰 442002)
诉就是起诉,讼就是争辩。诉讼就是将争议提交司法机关争论而解决纠纷。诉讼本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正当而有效的方式。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中国传统文化中出现了一种低贱诉讼甚至耻于、厌恶诉讼的心理,这种传统文化心理对当代中国人的法律心理仍或多或少产生了影响。当代一些中国人还存在低贱、耻于诉讼甚至厌恶诉讼的心理。这对于法律的适用及国民法律信仰的形成、法治中国的建设势必会产生影响。为此,本文试图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中华传统文化中“贱、厌、耻诉讼”心理的形成原因,并论述其影响,以期对症下药,提出解决对策。
一、中华传统文化中“贱、厌、耻诉讼”心理的形成原因
根据俞荣根等学者的研究[1](P16-17),考察中华法制史,不难发现,中华传统文化中“贱、厌、耻诉讼”心理的形成原因主要有三个:
(一)低贱、耻于、厌恶诉讼的根子之一是传统中国人低贱、厌恶法律本身。对法律的低贱、厌恶直接导致了对诉讼的低贱、耻于、厌恶
为什么低贱、厌恶法律?原因之一是中国传统文化高扬道德及其道德教化的作用,而对法律及其法律治理的作用重视不够,存在着“德主法辅”的思维定式。原因之二是中国传统法律主要是刑律,“法即刑”、“刑即法”的观念也根深蒂固,由于对刑律特别是刑律中残酷、毫无人道的刑罚措施存在厌恶、抵触心理,从而导致对法律本身的低贱、厌恶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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