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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偏见

2018-03-31宋圭武

社科纵横 2018年2期

宋圭武

(中共甘肃省委党校智库工作站 甘肃 兰州 730070)

偏见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负作用也是巨大的。从社会发展趋势看,人类要完全消除偏见是不可能的,但可以采取有效措施使偏见产生的危害最小化。

一、什么是偏见?

按照拉丁文语义,偏见是“指依照过去的经验和抉择而作出的判断”。“偏见”(prejudice)一词最初源于法律术语,它是指法律正式判决之前的初判或者临时的判决。这种判决可以被更改或撤销,但是在最后正式法律判决确定之前,具有其法律意义和合法性。

后来,偏见越来越演变成一个贬义词。英国学者道格拉斯·W·贝斯黑莱姆在《偏见心理学》一书中把“偏见”定义为:“人们对任何一事物所持的观点或者信念,而这种观点或者信念缺乏适当的检验,或者与这些检验的结果相悖,或者与逻辑推理得到的结果相悖,或者不符合客观实际。这种观点或者信念之所以被人们当作事实是人们信奉它,有时它就像真理一样在起作用。”

叔本华说:“我们必须致力于使具体观察先于一般概念而不是相反,但是,常令人叹息的是,事实却并不如此,这就像婴儿以双脚先出母体,诗行韵律先行。普通的方法是,当儿童还很少对世界作具体观察前,就先在他们的脑海中印下概念和观点,严格说来,这就是偏见”。

K·Sun根据认知是否扭曲和态度是否公正两个方面提出了两种典型的偏见类型,前者称之为“认知或认识偏见”;后者称之为“道德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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