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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辩护无效之检视

2018-03-31敬雪华

社科纵横 2018年2期

敬雪华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重庆 401120)

律师的辩护对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庭审对抗性,实现程序正当价值具有重要意义。律师的辩护有无效辩护和有效辩护之分。前者主要涉及律师辩护无效及其救济问题,[1]是指辩护律师未做到尽职义务,或在实体上或程序上提出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正确的辩护意见或主张未被办案机关接受或采纳,而使辩护没有发挥本来应具有的效用。后者是指保障被指控人获得律师帮助的平等、及时和有效的原则以及所规定的保障被指控人获得律师有效辩护的具体措施。研究者普遍对有效辩护制度的中国化引入持谨慎态度,多从有效辩护的理念借鉴层面予以阐释。①随着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律师的辩护对于构建控辩审三角结构的稳定性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惯性,以及各种经济和人为因素的影响,律师辩护无效比比皆是,使我国律师辩护制度难以充分发挥其作用,因而有必要对此予以检视。律师辩护无效分为形式意义上的无效和实质意义上的无效,前者是指辩护律师参与度不高、同控诉方的对抗性不足、被告人的辩护权未得到保障;后者是指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未被采纳,对裁判结论无效用。笔者通过到H省S市调研,与某地中级和基层法院法官们以及部分刑案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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