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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中冲突正义与实质正义衍进之多维观照

2018-03-31张丽珍

社科纵横 2018年2期
关键词:规则法律

张丽珍

(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 山东 泰安 271018)

“冲突法的领地是一片阴郁的沼泽,遍布着摇颤的泥潭;居于此地者,为一群博学而古怪的教授,他们用怪诞和令人费解的术语为神秘之物创立理论。普通法官和律师一旦想窥其究竟,往往陷入迷途、泥足深陷而不可自拔。”[1]普罗斯(Prosser)教授对冲突法①(国际私法)这一著名评判虽然有些许夸张,但国际私法涵纳众多理论却是不争的事实。从意大利后注释法学派代表人物巴托鲁斯在14世纪提出“法则区别说”伊始,国际私法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处于学说史的阶段,各种新兴法律选择理论粉墨登场,诠释着各具特色的法律适用理论,即便18世纪中期《巴伐利亚民法典》法律选择规定宣告了国际私法立法时代的来临之后,国际私法的学说依然层出不穷,各种理论异彩纷呈,指导和推动着国际私法立法,国际私法进入了学说和立法并行的时代。在国际私法漫长的学说史中,虽然各种理论特质各异,但是从总体上,又可以作如下大致的分类:单边主义和多边主义;普遍主义和属地主义;冲突正义和实质正义。在这些理论冲突与博弈的过程中,你方唱罢我登场的情形不时发生,但是各色理论深层次的本质问题——正义却一直存在,又由于国际私法从来都是以法律适用(或法律选择)为核心,所以国际私法的正义在本质上就是法律适用上的正义,法律适用正义在国际私法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有不同的外在体现,主要表达为冲突正义和实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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