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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缴纳与劳动关系建立探究

2018-03-31李志鹏

四川劳动保障 2018年9期
关键词:社保费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

李志鹏

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费并不应作为唯一的条件,而应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从存在劳动关系的必备条件认定。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保障制度不断的完善,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也不断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近年来,攀枝花市东区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占全年案件量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部分投诉者认为用人单位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就是建立了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获取劳动报酬和有关福利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即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社会保险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涉及用人单位、职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三方关系。建立完整的社保关系需要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俗称“五险”。

从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来看,劳动关系成立的三个要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同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从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来看,劳动关系证据化的主要表现: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或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

如果劳动关系成立,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即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主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此外,《劳动合同法》还将社会保险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都必须履行。因此,当事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虽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也没有不允许用人单位为除本单位职工外的其它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现实情况下,社保经办机构也无权调查核实双方是否是因为存在劳动关系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至300%,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高于300%的按照300%缴纳,而灵活就业人员最高只能按100%缴纳。在计算养老金时,社保机构会根据缴纳年限、缴纳金额和当时社会平均工资等相关事项进行计算。缴费基数越高,缴费的年限越长,养老金越高。有的参保人为了领取更高的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想方设法的以单位名义缴纳社会保险。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社保代理公司等机构,给未在当地成立分支机构的异地企业或者自由职业者提供缴纳社保费等服务。

简而言之,劳动关系的本质在于其从属性,即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经济上和组织上的从属性,故是否具备从属特征系判断劳动关系的重要因素,而不能简单的从双方是否存在社会保险关系等表象来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我们也必须认清社会保险和劳动关系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外在逻辑。劳动关系,归根结底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人身依附性和财产从属性,而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无论是法律渊源还是表现、特征、实质等均不相同。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虽然代为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不只是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费作为唯一的条件,而应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从存在劳动关系的必备条件认定。因此,存在劳动关系必然存在社会保险关系,存在社会保险关系并不一定就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为除本单位职工以外人员代缴社保费,当事人双方无实际用工行为的情形,不应当认定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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