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领域用工关系和欠薪法律归责问题探究
2018-03-31罗渝滨
四川劳动保障 2018年9期
关键词:施工
罗渝滨
近年来,建设领域清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一直是社会治理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除建设单位工程款拖欠以及该领域普遍采取的任务计量计价工资结算方式等原因外,用工形式的复杂性客观上加大依法治理的难度。
违法发包用工关系认定及欠薪法律归责问题
2005年,劳动保障部12号令第4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规定从正面因素看,直接明确了工资拖欠的主体责任,有利于快速处理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对用人单位的违法发包行为给予了一定的惩戒。从负面因素看,则使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直接承担了本该属于自然人包工头的法律责任。同时,没有针对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用工主体责任的法律归责问题作出规定。
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用工关系认定及欠薪法律归责问题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规定:“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该规定对劳动者与实施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是与实际施工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民事雇佣关系的问题未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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