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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委会直选中竞选失范问题的法政治学分析

2018-03-31吴猛

社会科学动态 2018年4期
关键词:规范法律

吴 猛

从1998年开始,青岛、上海、南京、广西等地逐步尝试社区居委会直选试点,随后直选的覆盖面一步步扩大,越来越多的居民实现了亲自投票选举社区“当家人”的梦想。但在当前社区居委会直选过程中,尤其是在竞选环节,失范行为大量存在,直接影响到选举的民主性、公正性与合法性。社区直选中存在竞选失范行为,就无法让选民对直接选举给予充分的信任,在信任缺失的背景下,选民参与的热情就会大大降低,从而对社区民主的发展带来非常严重的负面影响。选举是一种制度化的民主程序,是一种法律行为。选举行为依法而定,依法而行。居委会直选中的竞选失范行为既是一种政治行为,又是一种法律行为,因而只有从法政治学的视角进行研究,才能进一步阐释竞选失范问题的内在根源,并在此基础上探讨解决竞选失范问题的可行之策。

一、竞选失范的概念及其现实表现

随着直选范围的扩大,城市社区居委会直选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也日渐增多,现实中存在的竞选失范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它已逐渐成为制约城市社区基层民主健康发展的瓶颈。所谓城市社区居委会直选中的竞选失范,主要是指候选人及其支持者所实施的不符合选举规范要求、选举的民主精神和公平原则的违规或越轨行为。当前城市社区居委会直选中的竞选失范行为种类繁多,表现各异,其中较为普遍的竞选失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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