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E型集成项目交付(IPD)模式合同条件分析
2018-03-31陶君鹏
陶君鹏
(山东建筑大学 管理工程学院, 山东 济南 250101)
随着建设环境日益复杂,大型复杂项目不断涌现,建筑业认识到了传统项目交付模式效率低下的问题,于是提出了一种新型项目交付模式——集成项目交付(Integrated Project Delivery,IPD)。美国建筑师学会(American Institute of Architects,AIA)在其2007年出版的《IPD指南》中将IPD定义为“将人员、系统、商业结构和实践全部集成到一个流程中。在该流程中,所有参与者都将充分发挥自己的智慧和才华,从而能在设计、制造和施工等所有阶段优化项目成效、为业主增加价值、减少浪费并最大限度提高效率”[1],该定义受到行业广泛的接受。
IPD模式按组织结构可分为过渡型、多方型、SPE(Single Purpose Entity,单一实体)型,其中SPE型模式最具特色。在该模式下,业主与设计方、咨询方、承包商等关键参与方共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LLC)来对项目进行全方位的管理,使工作效率达到较高水平。SPE型IPD模式是所有IPD类型中合作程度最高,对IPD合作与集成精神贯彻最深刻的模式。因此本文将SPE型IPD模式的系列合同作为研究切入点,深入剖析该模式下整体合同结构及其对成本控制等项目重要内容的作用机制,阐明该模式的独特运作方式与特点,为国内的IPD研究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
1 关系型合同与IPD合同
1.1 传统合同与关系型合同
建设项目合同的分类标准有很多, Lan R.Macneil提出可根据合同双方的行为方式将合同分为交易型合同和关系型合同[2]。在当前建筑行业中,交易型合同占主导地位。它的特点是交易双方目标明确、方式简单、持续时间较短、执行过程中意外情况较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