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及防控
2018-03-31刘恒
四川水泥 2018年10期
刘 恒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1 明晰法律关系和地位
目前,许多高速公路的管理者是以某某公司的形式来体现,比如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这类公司是依据《公司法》来设置,是一个普通的市场主体,他们与高速公路的使用者形成的是普通民事关系,即合同关系。
依照《公路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高速公路企业与使用者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的调整。公路收费不属于行政规费,而属于使用公路而获得的对价。公路收费权带有盈利目的,权利人能够自由处分,能够将其转让、质押,这些特征都是行政规费所不具备的。
而公路管理机构(与路政部门往往是同一机构,隶属于交通主管部门)往往存在于高速公路的管理之中。企业经营高速公路不排除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公路营运单位与通行车主之间存在多种法律关系,主要有三种:
一是当公路营运单位承担路产管护职能时,与通行车主之间可以形成行政管理关系,比如高速公路交通执法即是这种关系;
二是当公路营运单位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的身份出现时,通行车主则需要承担交费义务,两者之间便形成了合同关系;
三是公路营运单位作为养护者的身份出现时,由于养护不当的原因而造成通行者一方的财产或人身损害时,双方之间便形成民事侵权法律关系。
2 识别法律风险
高速公路营运单位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主要由三个模块构成,被称之为 ACE法律风险动态管理体系,即法律风险的分析、法律风险的评估和法律风险的控制。……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