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融资风险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现状和完善
2018-03-29王名扬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2期
王名扬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在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提高质量过程中面临的“融资难”问题日益突出。这种情况下,民间融资就成为了企业寻求资金来源、百姓寻求利息回报的“双赢”方式,但是其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也日益突出。
关键词:企业融资风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民间借贷
企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各种激励政策不断出台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但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在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提高质量过程中面临的“融资难”问题日益突出。而另一方面,货币政策不断收紧,资金市场利率一直处在较低水平,不存在一种风险小、回报相对较高的理财方式,可以说百姓手中的闲散资金“投资无门”。这种情况下,民间融资就成为了企业寻求资金来源、百姓寻求利息回报的“双赢”方式,但是其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也日益突出。一方面有一些企业借融资的手段行诈骗之实,另一方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罪、与合法民间借贷界限等问题的认定不够明确具体,带来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法》适用存在扩大化或者执法不严的问题。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往往数额巨大,涉及面广,不妥善解决往往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如何有效规制,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况
我国《刑法》第176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罪行为任意提高存、贷款利率,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给公民财产带来巨大风险,甚至可能引发局部金融风波或造成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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