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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

2018-03-29陈雅兰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2期

陈雅兰

摘要:本文分别从形式与实质两个层面探讨分析了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问题,并指出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的思考的空间,以期为立法的完善、实务中公平公正地处理此类案件提供帮助支持。

关键词:不纯正不作为犯;义务来源;四来源说

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来看,之所以构成犯罪,是因为行为人进行了某一行为,这里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而作为又因《刑法》是否明确对其义务作出规定而分为纯正不作为与不纯正不作为。纯正的不作为,是《刑法》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得到刑罚惩戒理所当然。而不纯正不作为犯接受《刑法》约束与刑罚惩戒,就面临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的局面。事实上,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行为进行惩戒,是基于对法益保护及人权保障理念的要求,而探讨何种行为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罪行为,则要从其作为义务来源展开探讨。

一、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来源的一般理论

对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的来源问题,一直是理论界研究的热点话题,也出现了各种不同的学说。最初学者们的研究是从形式层面对作为义务之来源进行了列举,描绘出一个框架,伴随着研究的深入,有不少学者也从实质层面对作为义务的来源进行了更深入地探讨,以期对作为义务的本质进行分析。

(一)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来源的形式探讨

对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的来源,现阶段理论界的通常说法是“四来源说”,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具体的四种可以作为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来源的类型,即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以及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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