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是否已经届满

2018-03-29张成国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2期

张成国

摘要:解除权除斥期间完全由解除权人自由选择,有悖于法理和情理,有违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原则;根据解除权人在交易中的意思表示和行为来认定其解除权是否消灭又过于随意化,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虽然缺乏上位法上的依据,但在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之前,参照该规定综合考虑主客观条件认定是比较可行的。

关键词:合同解除权;除斥期间;发生

一、案情

张某与某公司签订塔吊买卖合同,约定总价款38万元,首付款15万元,其余款项每月支付1万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截至2015年4月3日,张某未支付款项8万,双方约定的最后一期货款的履行期限为2015年6月3日。2017年3月15日,该公司将张某起诉到法院,诉请解除合同,张某的代理人提出解除权已超过除斥期间的抗辩。

二、分歧

庭审中,出现两种倾向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合同的解除权没有超过除斥期间。《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本案中,案情符合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情形,张某没有催告,合理期限没有起算,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尚未启动。故,合同的解除权没有超过除斥期间。

另一种意见认为,合同的解除权已经超过除斥期间。《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