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诉讼案件受理异议制度的构建
2018-03-29邵鹏飞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2期
邵鹏飞
摘要: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是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管辖制度。其制度完善与否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规定相当粗疏,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不周详,且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理论研究并不完备。本文从管辖权异议的基本概念入手,分析了我国目前管辖权异议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案件受理;异议制度构建
所谓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在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件的分工和权限。众所周知,由于民事诉讼往往结构较为复杂,内容较为繁复,因此在原告人与被告人之中不可避免地会因为事件产生一定的纠纷,为更好解决这一纠纷矛盾,管辖权异议制度应运而生。如何运用好异议制度解决问题,是每一个诉讼相关职能单位都需要考虑和研究的重要问题。
一、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案件受理异议制度实践过程中的不足
1.异议主体的界定不明确
我国所有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调查都必须依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然而在其中的第三十八条中规定,只有“当事人”这一身份可以提出对管辖的异议,然而“当事人”的概念相对过于宽泛,即当事人是否包含“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被后续追加的共同诉讼人”却没有明确。这个问题一直在法律学术界以及实际情况中保有争议,导致部分民众的正常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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