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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夫妻财产制的几点思考

2018-03-29杨迎迎

商情 2018年8期
关键词:完善

杨迎迎

【摘要】夫妻关系中既重要又复杂的一个部分就是夫妻财产制中规定的夫妻财产关系,这部分纠纷的解决不仅化解了夫妻双方之间的矛盾,也对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当今我国社会发展迅速,政治经济变化极快,现行的夫妻财产制解决现在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显得十分吃力,因此我们必须针对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之处进行完善。本文主要思考如何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立法现状;完善

一、现行婚姻法规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夫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前以及婚后所取得的财产归于谁的法律制度,包括关于财产的归属、处分、收益的权利,以及涉及债务的处理和结束婚姻关系时如何分割财产的一些法律制度。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制度,第一种是法定的夫妻财产制,第二种是约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二、完善夫妻财产制的几点思考

(一)明确界定法定夫妻财产的范围

我国婚姻法中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比较宽泛而不具体,因此在立法中应该对那些特殊的情况明确规定出来减少出现更多纠纷的可能:在夫妻结婚前的同居时期所获得财产应如何规定,是归为夫或妻的个人私有财产妥当,还是认定为两人共同财产更好,笔者倾向于后一种的规定;在夫妻婚姻关系经营不下去一方起诉走司法程序期间夫妻个人的财产应该认定为私人的财产;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在夫妻结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共同所有,这样就把夫妻财产制的范围用法条的形式规定了下来,具有强制力,完善了夫妻对财产的使用,收益,管理,处分等方面的内容。

(二)健全夫妻约定财产制,作为夫妻法定财产制的有益补充

1.根据确定财产约定的时间不同,除我国之外的其他各国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规定,一种规定了在结婚前规定才符合法律要求即为有效,例如意大利、日本等;另一种对婚前或婚后没有明确规定,既可以婚前也可以婚后,这些国家有德国,瑞士,美国,英国等。我国现行婚姻法在这方面没有明确规定,从理论上来讲,夫妻既可在婚前也可在婚后约定财产,但是大多数学者认为应该确定时间防止发生各种纠纷。

2.夫妻约定财产时,更为有效增加保障性的就是建立登记制度,夫妻财产关系包括时间空间各种要素十分复杂,牵扯的法律规定也比较多,不仅仅是关于夫妻两个人的纠纷,很多时候也会涉及其他家庭成员或者第三人的切身利益。现行婚姻法把以前的非要式行为转变成了要式行为,即夫妻双方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夫妻财产契约,但是,书面形式并不具有充分的公示性,从而不能形成有效的公信力。

3.具体全面规定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来清偿债务,曲奇双方之间的财产约定不仅分配了各自的财产权利,也分配了债务。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一规定确实保护了第三人的切身利益,但是有可能损害夫或妻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因为在夫或妻由于财产关系对外承担的债务中,既可能是因为其中一方的私人财产对外承担的责任,也可能是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所对外的债务,如果是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对外应该承担的债务,夫或妻中的任何一个人对外像第三者债权人履行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后,相应的夫或妻的他方需要给予适当的补偿,至于如何补偿,结合相关法律或从其约定,这样才能有效的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所以在《婚姻法》中应该明文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中,若夫或妻中的一方对外承担了全部的清偿义务,则有权要求另一方给予补偿。

(三)对于约定的夫妻婚姻财产制予以明确

首先,明确约定的属性,夫妻约定财产是一个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双方在真实的意思表示下进行的,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原则,也不能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符合我国历史发展潮流,顺应政治经济的发展方向,其次必须具体明确夫妻约定的财产范围,无论是一方特有的财产还是婚后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可以平等自愿的来约定,甚至可以由夫妻双方自主自愿约定夫妻财产的形式,要想不损害夫妻两人任何一方的利益,必须维持一定的平衡来保证公平的进行活动,再次,夫妻约定时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来进行,提倡落实登记制度,有效解决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

(四)法定财产制应采纳劳动所得共同制

与世界各国有所不同的是,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规定在结婚后夫妻的财产关系采用婚后共同制,与我国当代多样的婚姻关系也不太适应,满足不了我国的现实需要。婚后所得制客观上存在诸多弊端,不利于夫妻任意一方平的使用处理财产,夫妻两人在他们共同所有的财产中各自占的比重份额也模糊不清,没有明确体现出来,在夫妻两人结婚后,一方受赠或者受遗赠的财产规定为共同财产,给不劳而获,甚至给想借婚姻关系谋取财产的人提供了可趁之机,不能有效保护夫妻一方的权益,违背了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也有可能违背了赠与人和遗嘱人的真實意愿。采用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可以有效避免婚后所得共同制的上述弊端,增强国际化,与我国现代化多样性的社会经济相适应,由此得知,我国应规定在结婚后采用劳动所得共同制。

无论那一项制度的借鉴和运用,都应当符合我国的政治经济发展和基本国情,当然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也应如此。我们应该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体情况结合实际具体分析处理,从而建立一套更加完善更加有效的服务大众的财产制度。当今世界,“世界村”已然形成,我国夫妻财产关系应与国际化的道路接轨,也需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加强完善夫妻财产制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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