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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2018-03-28钟琪

商情 2018年7期
关键词:对策建议

钟琪

[摘要]我国处于经济结构调整阶段,银行信贷扩张、不良上升、流动性不足等问题凸显,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把欠缺流动性的、未来有可预测收入的信贷资产重组,在市场上流通,尽快收回资金。它不仅能够盘活资产、提高资金运用效率,还可以减少风险资产、满足监管充足率要求。除此之外,随着产品增多投资者有更多选择机会,因此有序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 状况与问题 对策建议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全球金融市场一大创新,其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末起源于美国,作为一种分散风险、提高流动性的创新模式,现已成为一种国际趋势。我国有效展开信贷资产证券化后,推出一系列支持政策,允许只要把握总量、规模可控可以适当有序地加大发行范围、允许质量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市场上流通、简化发行流程、拓宽流通场所等,由此可见我国对于这个创新模式给予了高度重视。

一、我国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状况分析

(一)宽松政策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迅速发展

从发行范围看,自2005年以来国家颁布多项有关推动鼓励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政策措施,范围由开始的两家银行,逐步增加一些大型股份制銀行,到2017年底,27家银行被允许进入发行信贷ABS的行列,我们国内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范围不断扩展。

从发行流程看,国家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上市流程逐渐简化,由双重审批制转化为“银监会备案+央行注册”制。获得准许资格、发行过产品且能积极履行披露信息职责的相关机构可直接向央行申请注册登记,极大简化了流程、提高了参与机构积极性。

(二)发行总量扩充,基础资产种类增多,发行规模不断扩充

2005年至2013年,我国一共推出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28支,共1,018.18亿元。其中2009年至2011年由于金融危机的审慎考虑而暂停发行。2014年至2016年,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总量为247支,共9272.95亿元,约为2005年至2013年的9.1倍。同时,基础资产类型增多。我国银行信贷ABS产品的基础资产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除了起步时的企业贷款和住房抵押贷款,现在还增加了专项贷款、汽车贷款、金融租赁、消费贷款、住房公积金等多个类型。与之前的情况相比较来看,传统的企业贷款虽然仍占主要比重,但总体比重有所下降、入池资产类型增多。

二、我国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存在问题分析

(一)基础资产范围相对狭窄

国际较成熟的信贷ABS市场,主要运用汽车、住房、信用卡这些标准化程度比较高的零售贷款作为基础资产,利用其量大、结构简单的优势,使用数据分析,计算出比较稳定的违约概率,进而更好地对产品定价。目前我国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入池资产类型主要是企业贷款,其比重约达80%,该种类型存在集中程度高、单笔规模的真实定价困难的缺陷。发展最为成熟的起源国美国,早在2014年,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资产入池资产的住房、汽车、信用卡等各种类型零售贷款,比重达总余额的89%。然而,我国金融机构为促进顺利发行,很多都以质量好、等级高的信贷资产作为入池资产,不利于发挥盘活资金、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作用。

(二)信用评级体系不完善

建立良好的信用评级体系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健康有序发行、运行不可缺少的环节,而我国信用评级业务开展时间不长,公信力、权威性仍有待进一步提高。具体问题表现为:一是银行信贷ABS信用评级制度建设相对落后、机构质量参差不齐,与美国三家具有百年历史的评级机构相比水平较低,加上新机构的不断涌现,面对竞争压力使用级别竞争手段,不符合独立性原则,导致信誉度不高;二是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信用评级技术和模式处在探索发展时期,缺乏高素质的队伍建设,评级机构实践经验积累也有限,历史数据量少、质量不高,模型基础资产违约概率的设置有待进一步检验,容易发生模型风险;三是参与信贷ABS信用评级的相关机构准入标准和认可程序不明确,一些评级机构对不断推陈出新的新产品缺乏前沿性技术储备,一些则通过与外资合作掌握技术却因担心产权知识泄露没有进行充分披露,这样对评级质量、透明程度造成一定影响。

(三)二级市场产品流动性不足

当前,中国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市场已进入“万亿”时代,然而也存在我们无法忽视的问题,主要原因有:第一,投资者群体较单一,主要是以商业银行为主,由于中小投资者对于这种创新产品缺乏有效的风险判断,参与积极性不高,即产品主要还是在银行体系内相互持有,流动范围局限于银行间市场,流动性较低,风险仍留在在体系内部循环,因此,这种创新工具降低成本、分散风险的关键优势没有得到有效充分发挥。第二,投资者往往考虑到试点阶段信贷基础资产质量良好、等级高的特点,通常倾向于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持有至到期,或者进入市场后,由于产品的标准化程度较低,估值定价存在一定的困难,缺乏换手对象,只能被动地持有至到期。

(四)法律监管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第一,虽然我国证券化监管法律逐步完善,但基本属于部门规定、条例办法,未形成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监管专项立法,一旦某些条例在实际操作中与上位法不兼容,无法形成有效约束与监管,容易出现监管的真空。第二,我国现行状况是央行为主导,多部门共同协作的监管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开展,但这种监管机制也存在比较明显不足,监管的机构数量多,没有明确的权限标准,由于利益的驱使,各部门之间可能会出现重叠监管,浪费监管的资源同时加重银行发行的成本负担。

三、我国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对策建议

(一)健全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管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

识别资产池信用风险需要充分了解信息,所以信息披露问题不容回避。第一,明确统一的信息披露内容,加快构建动态化、透明度高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时成立对其的评价机制,对尽职如实公布的机构进行激励支持,提高发布内容的质量,降低信息不对称概率。第二,权威机构搭建信息数据共享平台,通过积累历史证券化数据,系统地反馈资产历史表现,使历史情况有据可查,充分获取资产池信息。第三,构建信贷ABS统一的登记结算中心,通过整合现行不同的结算机构交叉重叠的职能,提高交流沟通、信息整合度,减少流程、降低难度,从而提高信息披露效率,减少成本。

(二)完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信用评级体系

在操作流程方面,继续推广双评级模式,同时积极探索评级技术和方法,注重积累、分析、验证历史数据,制定披露标准、多形式披露,评级机构按规定根据标准完整填报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更新,利用互联网构建数据库公开披露。在队伍建设方面,加强与国际上权威性、资信程度高的同业沟通合作,汲取其历史经验同时学习创新技术和方法,加快培育行业高精尖素质人才,同时加强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宣传教育,提高评级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四是在市场参与者方面,不能一味过分被动依赖外部评级机构,监管者和金融机构自身要不断培养自身对产品风险程度的判断能力。

(三)稳步增加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类型

第一,是提高发起人的自律意识,在当前主要信息并没有完全披露透明的情况下,发起人对于一项基础资产的质量情况、是否存在风险应当是有较清晰了解的,因此,应该加强培养发起人自律精神,在进行信贷资产化时能够加强对入池资产选择的把关,有序合理的选择合适的基础资产。第二,积极开展个人零售类贷款证券化类型,从结构分布看,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类型虽已逐渐增多,然而一般企业贷款仍以74%的占比位居发行规模第一,其具有一定“先天不足”,而零售这种类型贷款小额、量大,信用分析相对简单、标准,应充分利用以个人零售贷款为基础资产的较好的分散性、同质性和结构简单的优势,构建不同档次结构的、杠杆率较低且与基础资产有更强对接性的产品,从而促进更好的违约统计和风险定价。

(四)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二级市场流动性

一是丰富投资者结构,并对其进行适当的培养教育。发展机构投资者同时努力研究非机构投资者合理的准入门槛、交易途径、参与模式,运用各种渠道多管齐下,宣传信贷ABS的知识,提高投资者的认知度并且培养中小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提高风险警惕性,也要注意规范不良部分投资者的准入标准,保障投资者切身利益;根据证券化论坛中国专场上外国投资者对中国证券化產品的浓厚兴趣,在条件允许情况下,考虑灵活引入合格境外投资者。二是提高产品标准化程度,制定产品设计标准,使不同类型的信贷ABS产品之间,可以拥有可以比较的空间和更多的交换对象,吸引更多的基金和投资公司积极的参与。三是完善做市商制度,激励有丰富经验的成熟机构积极探究做市商制度,积极参与其中,为市场提供流动性,并不断健全估值定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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