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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对我国产业工人培养的启示

2018-03-28刘晶晶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产业工人职业院校德国

刘晶晶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经济与管理系,河南 平顶山 467000)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在新的历史时期,培养和造就一批高素质、高技能、高水平的优秀产业工人队伍,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职业教育作为培养产业工人的重要主体,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1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概况

总览世界各国的职业教育,以德国的双元制职业体系教育最为成熟和完善。德国双元制的职业教育体系,一方面为德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产业工人,同时也为其他国家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德国职业教育体系的最主要特点是双元制。“双元制中的一元指职业学校,另一元指行业企业,学生每周有2天在职业学校学习文化和基础技术理论,有3天在企业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两元结合共同完成学习任务;学校与企业分工协作,以企业为主,以培养大量的适合企业需要的专业技术工人为目标。”[1]学生既在学校学习理论知识,同时又在企业学习实践技能。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的主要特点有以下3点。

1.1 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体系

自19世纪60年代以来,德国政府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有关职业教育的立法。这些科学、规范、内容互相衔接又便于操作的法律体系,为德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完备、有力的法律支撑体系。1969年,德国联邦政府颁布了《职业教育法》,对初级、进修和转业职业训练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1972年,联邦政府颁布了《企业基本法》,明确规定了企业管理委员会在企业职业教育中应有的权利和义务。1975年,联邦议会颁布了《联邦职业培训位置促进法》,对1969年《职业教育法》中不完备的地方作了补充。2005年,德国颁布了《联邦职业教育法》,从法律层面进一步完善了职业教育的管理和运行。这些法律法规从立法层面为德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对德国职业教育的运行起到了指引和规范作用。

1.2 理论学习与技能训练的有机融合

在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下,理论学习与技能训练有机地结合在了一起,这为学生毕业后快速融入工作岗位成为高技能员工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及实践基础。职业学校与企业等校外培训实训场所的有机结合,使学生在学习期间既能学到扎实的理论知识,同时又能把理论知识融于生产实践和技能训练中去,学与做有机结合,保证了毕业后能快速掌握岗位技能。例如,“在汉诺威格道夫职业学校上电工专业理论课的教室两边是电排插座及线路的设备模块、电工工具,且配置有教师可上多媒体课用的相关设备”[2]。

1.3 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也是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成功因素之一。在师资队伍建设方面,对任教的教师要求严格,重视理论及实践经验的获得,师资队伍素质较高。“根据德国1973年《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专业培训及考试细则》的有关规定,从事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师资可以分为两大类,即职业学校教师和企业/跨企业培训中心中的培训师。”[3]“在德国从教需要经历几个不同的阶段,这其中不仅仅要求从教人员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教学素养,还需要参加为期18~24个月的‘研习期’,只有通过两次不同的国家级考核,才能够成为一名专业化的教师。”[4]

2 我国职业教育体系下产业工人培养现状分析

2.1 对职业教育重视程度不够,缺乏健全的法律支撑体系

从我国当前社会、教育体系现状来看,对职业教育的重视程度还不够,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从整个社会认知来看,受诸多因素制约,特别是在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的影响下,有相当一部分人及群体对职业教育存在一定的偏见或认知理解偏差,对职业院校毕业生在就业、薪酬等方面同本科院校毕业生区别对待,同时政府及国家财政对职业教育投入力度稍显薄弱,对职业教育发展缺乏长久的统一规划。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建立、完善产生了不良影响,职业教育社会地位低下的境况至今仍未有显著改善。

从立法上看,关于职业教育的立法还很不完善,缺乏健全有效的法律体系支撑,没有将职业教育及产业工人培养放到法律的层面上进行规范、约束,不能从根本上确立和提高职业教育的社会地位。

2.2 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机制不够灵活

从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机制上看,还不够灵活,这也是我国产业工人培养中存在的问题之一。从政策上看,政府关于职业教育的一般性政策“泛而多”,缺乏整体性、系统性,与职业教育体系相配套的相关制度和政策缺乏或没有落到实处,如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制度、劳动准入制度等。职业院校自身对政府依赖性较强,缺乏自主意识和独立办学、改革创新的意识和能力,人才培养模式也有待革新,缺乏对经济、社会用人需求数量与结构的定期性调研与专业性分析,导致在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结构方面与用人需求不能很好衔接。

2.3 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机制没有制度化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下,通过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办学,达到了校企双赢的目标。既保证了学生培养的质量,也为企业培养了大量优秀的技术应用型人才,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在我国当前背景下,职业院校与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合作机制没有走上制度化轨道,不系统、不完整。一方面,企业在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参与力度不够,不够深入,在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方面还没有居于引导地位,不能把相应的职业岗位能力需求及技能要求与人才培养紧密结合起来;另一方面,还存在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合作没有制度化的保证,缺乏专门的协调机构,没有在国家层面开发课程标准,在课程的实施层面自主权不够等问题。

3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对我国产业工人培养的启示

3.1 建全职业教育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科学、完整、系统的法律体系是职业教育背景下产业工人培养的重要基础和依据。必须结合我国国情,健全我国职业教育立法体系,通过法律手段约束政府、企业、职业院校等相关方的行为,激发产业工人接受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和热情,提高职业教育的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要通过立法制定职业教育在人才培养模式、专业与课程设置、教师培训与进修、学生考核等方面的细化、规范要求,并通过有效的监督系统,使产业工人培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促进我国职业教育体系快速发展。

3.2 校企合作,共建产业工人培养新模式

“目前我国关于校企合作的政策性文件比较多,但是真正在法律层面特别是关于校企合作具体内容方面的文件很少。”[5]企业和学校要通过制度化的合作机制,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产业工人培养模式。以职业为导向,通过工学结合、“订单”培养、“理论学习”和“顶岗实训”相结合、现代学徒制等形式,充分利用职业院校自身条件及企业等外部环境资源,培养学生的职业岗位技能,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以德国双元制人才培养模式为鉴,我国职业教育在人才培养上应突出实践性特征,强化学生的职业素质及岗位技能的培养,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设计人才培养方案,构建与岗位技能互相贴合的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增强学生在学习期间的实践技能培训,通过开展如社区大学(服务)、新型学徒制、“互联网+”教育、云工人等多种方式培养适合社会发展需求的新型产业工人。

3.3 提升职业院校教师队伍的综合技能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高职院校要高度重视教师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工作。通过相应的制度规范教师队伍的连续性、计划性培训、培养及考核工作,制定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教师积极深入生产一线获得相应的职业技能。同时,职业院校应加强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和合作,为教师创造生产实践和技能培训的机会和条件。

4 结语

作为职业教育的典型模式——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之处,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要进一步改革不适应产业工人培养的教育体系,使我国的职业教育体系走上正规化、科学化、法制化办学轨道,同时要完善相关配套体制,使职业技术教育真正成为培养产业工人的中坚力量,为我国实施制造强国战略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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