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监督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三)
2018-03-28陈渊鑫
财政监督 2018年1期
关键词:监督
●陈渊鑫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三)
●陈渊鑫
“财政监督常用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之三十三
十一、财政监督的权限
法律条文: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监督对象按照要求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调取、查阅、复制监督对象有关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资料,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账户信息、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的存款;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
本条是关于财政监督权限的规定。
财政监督措施是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的重要保障。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财政监督,具有资料查阅权、核查核实权、调查取证权、查询存款权、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权等职权。
(一)资料查阅权
调取、查阅、复制监督单位有关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资料,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账户信息、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是财政监督的传统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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