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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第七次修正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

2018-03-27本刊编辑部

财会研究 2018年6期
关键词:级距薪金现行

6月29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开始为期一个月的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这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修正,从草案披露内容看,此次修订在提高起征点、综合纳税、年度计税、专项附加扣除等方面有诸多亮点。

一是初步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草案把现行税法列出的11项应税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归并为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6项,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按照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不再保留“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该项所得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并入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

二是个税起征点提高至综合所得每年6万元,并新增了5项专项附加扣除。现行税法中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月,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此次草案将上述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居民个人年度终了后需要补税或者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汇算清缴。明确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三是优化调整税率结构。综合所得税率,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具体是: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经营所得税率,以现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率为基础,保持5%至35%的5级税率不变,适当调整各档税率的级距,其中最高档税率级距下限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四是其他修订内容。包括明确纳税人概念,严格纳税人标准,引入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并将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这一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标准,由现行的是否满1年调整为是否满183天,以更好地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增加反避税条款,草案参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规定,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本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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