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鄂豫边抗日根据地财政体系的正规化建设

2018-03-27王明前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法币边区

王明前

(厦门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鄂豫边抗日根据地(以下简称鄂豫边区或边区)是抗日战争时期由新四军第五师(以下简称五师)开辟的抗日根据地,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华中抗日根据地八个战略区之一。鄂豫边区直接威胁日伪在华中的统治中心武汉和南北交通动脉平汉线,具有特殊的战略地位;同时,边区与其它抗日根据地基本隔绝的“飞地”特点,使之具有独特的学术研究价值。中共党史学界对这一根据地已有一定研究,但是对这一根据地的财政经济尚缺乏有针对性的专题研究。其实,尽管战争环境险恶,鄂豫边区始终注意自觉克服游击习气,坚持正规化财政体系的建设。鄂豫边区财政体系包括基础财政制度、税收制度、金融制度等环节。笔者不揣浅陋,拟以上述思路为线索,全面考察鄂豫边区财政体系正规化建设的轨迹,以期增加党史学界对抗日根据地经济史的学术认知。

一、鄂豫边区基础财政制度的建立

基础财政制度包括预决算制度、会计和金库制度、审计制度诸环节。鄂豫边区基础财政制度的职能由边区政府财政处和审计处执掌。其中财政处负责“关于预算决算编制事项;关于金库收支”,承担预决算、会计及金库职能。审计处负责“关于审核全边区行政机关之预算决算事项;关于审核金库收支事项”,[1]承担审计职能。边区党和政府起初试图建立涵盖全边区范围的统一的基础财政制度。1941年4月通过的鄂豫边区第二次军政代表大会重要提案提出:“将来由边区银行代理各级政府金库,统一全边区财政收支”。[2]1942年12月,边区党委表示:“要和内部的本位主义作斗争,以求收支统一;要和游击主义作斗争,实行预决算制度”。[3]

但是,由于边区各地被日伪和国民党当局分割包围,一元化领导很难建立,于是边区党和政府开始寻求通过把财政决策权下放到地方以扭转这一不利局面。1944年12月18日,华中局指示五师:在敌后游击战争环境下,“经济供给的完全统筹是办不通的,统一政策领导下由分区分散自筹的办法却证明是较好的办法”,亦即“实行就地分散自筹自给,只要地方党政与军队能同心协力实行党政军一元化,是一定有办法的”。[4]1945年3月28日,华中局进一步指示五师:“应先以分区为单位,做到统筹统支,而师部行署则暂保政策领导的统一”。[5]华中局的上述指示符合边区的客观实际。

二、鄂豫边区税收制度的日益科学化

鄂豫边区党和政府致力于税收制度的正规化和科学化。豫鄂边区军政联合办事处成立后,即统一税收机关,“取消各地仇货检查所,设立边区贸易统制局,并督促各县接收和整理一切税收机关,又根据合理负担、废除苛杂的原则,颁发边区各项税捐暂行条例”。[6]1941年4月召开鄂豫边区第二次军政代表大会提出:“农业税归划地方征收,工商业税归划边区征收”,[7]初步实现了税收制度的正规化。1942年3月22日通过的豫鄂边区施政纲领宣布:“统一财政税收,建立以实物为标准的收支制度,实行合理负担,减轻中等及贫苦农民之负担。居民中除极贫者应予免税外,逐渐作到按财产等第或所得多寡为标准之统一累进税则,务使负担捐税者占全体人口百分之八十以上”,[8]确立了累进制原则,追求科学化行政建设方向。鄂豫边区的税收课目主要有农业税、关税、营业税三种。

(一)救国公粮和田赋

边区农业税的征收课目是田赋和救国公粮。1941年4月召开的鄂豫边区第二次军政代表大会提出:1941年度田赋“每亩以征收一元为标准”,其中“每亩一角作为边区经费”。[9]同时,“在田赋项下附加救济捐一角,以作救济费之用”。[10]1941年6月,陈少敏报告指出:“边区人民负担的抗战捐税主要是田赋税,苛杂没有”。标准是“每亩田每年出一块钱,按今天之米价来说,比抗战前减少了六分之五”,而且“农民五亩田以下者出半数”。[11]到1941年7月,边区田赋“在五亩以上者征收二分之一,五亩以下之抗属全免”。绅商富户的抗日月捐,“三十亩以上者,才每月出捐一元”。[12]1942年,边区宣布开始整理田赋公粮,本着正规化的方向,“实行田亩登记的结果,按分级累进的办法征收实物”。[13]1942年2月,许子威在报告中指出:“财政工作的中心工作,在完成田亩调查,以为整理田赋征收公粮及抗日月捐之根据,并切实整顿和开辟关税工作”。[14]1942年3月13日,鄂豫边区人民代表大会宣布:“收入主要依靠田赋,拟定征收实物,实行累进税,每年全部收谷共十万石,足够现有部队及机关人员五万人之用;其征收办法,将田分为上、中、下三等。每亩田每年实收粮三石以上者为上等田,每亩实收粮一石者为中等田,每亩实收粮一石以下者为下等田。田赋由业主负责。上等田每亩收谷八升,中等田每亩收谷六升,下等田每亩收谷三升”。同时,为解决五师给养困难,“在地方绅士中进行紧急动员,实行田赋抵借募谷二百万石,以本年田赋作抵,部分拟补征去年之田赋及救国公粮”。[15]1942年3月,边区军政委员会要求:“以今秋田赋作抵向地主富农借米,向较大地主募米”。征收前需“事先调查,后列名单,指名向彼借募,但每甲不得超过三户”。借募方式“采用说服方式,但态度要稍为强硬些”。[16]田赋征收成绩显著,为边区财政打下坚实基础。1942年4月,鄂豫边区党委表示:“田赋公粮全年征收五十万元”。除军需、办公等军政开支外,“余者百分之五十至七十向生产建设投资,主要是农业、纺织;百分之三十留作基金,充实银行”。[17]但是,抗日月捐和以田赋做抵押的借募,则说明在财政正规化建设初始阶段,难免会出现一些应急性质的反常规措施,尽管这种措施是以富有阶层为对象。各地积极配合边区政府的田赋工作。1940年,应城县“人民只出田赋,富有者出抗日月捐”。该县巡检司乡的梅保,抗日月捐“一月仅十五元。其分配:最高为一元五角,最低为五角”。全保163户,“出抗日月捐的,只十九户,抗属不出”。[18]到1941年,云梦县抗日民主政府“废除公摊的抗日月捐,改征累进法的绅商富户抗日月捐”,[19]初步实现正规化。为配合田赋工作,云梦县抗日民主政府“清查田亩,开办契税”。[20]1945年6月17日,黄安县政府训令称:1945年度上忙“不征公粮,只征田赋,根据供给上的需要和人民负担力”,长堰等五个区征全年田赋,其余各区只征半年。[21]此次田赋上忙,“全部征钱不征实物,将谷折成钱(以边币市用本位)”。[22]公粮是边区田赋之外的又一项土地税课目。1942年3月13日,鄂豫边区人民代表大会宣布公粮征收办法。公粮与田赋一样也依据田等分上、中、下三等征收,但是与田赋全部由业主承担不同,“地主与佃户负担各半”。征收累进办法也与田赋有所不同,除收获量标准外,增加了以户为单位的标准。具体办法为:“每户之征收总量相当于中等田十亩以上之征收量,即五石以上者,按级累进(按收获量分累进),即每户交公粮五斗者即行另一累进,下等田十五亩才累进”。每年分三次征收。[23]1942年3月22日通过的豫鄂边区施政纲领宣布:“合理征收救国公粮,保障抗日部队及人民粮食之经常供给”。[24]

(二)关税

关税的征收事关边区贸易统制政策和货币斗争的成败,是边区财政科学化的重要表现。1943年4月1日,边区政府颁布关税税则。税则旨在“反对敌人掠夺,繁荣地区商业,保护生产,加强物资统制”,“根据对外统制,对内交流的原则,实行合理出入口制,减少商人负担,增进商品流通”。出口方面,税则规定:“后方物资通过我区出口与边区物资对敌出口同视为出口货,只征收一次出口税”。进口方面,“敌货输入边区及通过边区到大后方者同视为入口货,只征收一次入口税”。税率应遵循“加强物资统制,增高农产品价格”“保障中小商人及正当营业者之利益”的原则,应起到“适应各区不同环境,及供求与利润之升降,调节市场”的作用。税则特别强调:“统制品与专营品须取得特许证始能放行”。为优待抗属和灾民,特规定:“其贩运商品(仅限于日用品及消费品),资本在法币五百元以下者免税”。[25]同时颁布各类税率。进口方面,根据对边区军事斗争和经济建设的需求程度确定各类商品的税率。对五金、电料、煤油、汽油、火药、耕牛、猪鬃、粮食、农具、食盐、豆饼等的输入免税,对鞋帽、茶叶等日用生活必需品,征收2%、5%、10%,对钟表、眼镜、香皂、爱夏布、纸烟、罐头、酒类、化妆品等高档消费品征收15%、20%,把鸦片、毒品、敌伪书报等列为违禁品禁止进口。出口方面,分敌区、友区,对土布、芦席、黄芪、木耳、红枣、清油、牛皮、棉花等边区土产征收2%、5%、10%、15%、20%,对耕牛、猪鬃、五金等禁止出口。为进一步加强贸易统制,税则特别把五金、电料、工具、仪器、纸张、机器、硫磺、煤油、汽油、西药、铜件等列为奖购及专营物资,规定对此类物资“进口免税”“出口必须向物资统制局申请取得特许证始得通行”。[26]为进一步促进边区对外物资交流,1945年3月28日,华中局指示五师:“必要时,可将过境税率适当减轻,以刺激货运,增加税收”。[27]

(三)营业税

鄂豫边区对商户征收营业税。到1941年6月,商人需缴纳埠月捐,“三百元以上的月出一元至若干元,按资本之大小,生意之好坏决定。小本经营不负担捐税,任其自愿”。[28]1942年3月13日,鄂豫边区人民代表大会确定:“屠宰征肉一斤,每罐二斤,商铺按资产累进征收”。[29]

三、金融制度与货币斗争

(一)维护边区货币本位的斗争

鄂豫边区地处商品经济发达的江汉平原,又处在日伪和国民党当局重重包围之中,货币斗争环境十分复杂,经济斗争任务异常艰巨。边区党和政府领导边区军民致力于维护边区货币金融本位的斗争。而这一斗争的成败,又与贸易统制政策的实施息息相关。豫鄂边区军政联合办事处成立后,针对“敌伪操纵金融,破坏法币信用”导致法币“找零不便,商业萧条,物价高涨”的局面,“以边区合作金库名义发行流通券数千元,在石板河一带行使,大受人民欢迎,流通范围颇为宽广,而各县亦纷纷请求大量发行”,[30]为进一步发行边币奠定良好的信用基础。1941年4月召开的鄂豫边区第二次军政代表大会提出:为创办边区银行,需募集资本100万元。其一,“发行救国建设公债五十万元,债票规定四种,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一千元,年息六厘,每年付还本息十分之一,以十年偿清”。其二,“招募民股二十万元”。其三,“政府于税收项下拨发三十万元”。[31]边区金融制度随着边区银行的建立和业务的展开而初步确立。边区金融工作的关键是坚决确立和维护边区货币即边币的金融本位。这需要在行政层面坚决排斥敌伪货币在边区的使用流通,合理平衡国统区合法货币法币与边币的关系。

1942年2月,夏忠武在报告中指出:“在货币斗争上,我们反对军票伪币,维护法币,提倡边币,绝对禁止军票及伪币在边区内部之流通”;同时,“在我根据地市面上流通,以法币为单位,并大量发行边币,将来尽量做到边币统制一切”。[32]1942年3月22日通过的豫鄂边区施政纲领宣布:“健全财政机构,实行金库制度,调查金融关系,严禁敌钞伪钞在边区境内流通,维护法币,发展边币,奖励储蓄,吸收游资,充实边区建设银行,逐渐统制外贸”。[33]1942年4月,鄂豫边区党委表示:“发展边币逐渐建立边币制”,确立边币金融本位。为此“停用破法币,三十年度(1941年)小版票打八折,自造边币纸”。为平稳过渡以顺利取代法币,“先从地方开始,法币百元换边币钞十元,逐渐平定物价。边币价格以谷为标准确定”。[34]1942年12月,针对日寇“废止法币,排斥法币;同时,又以伪币换取敌区原有的法币,再向我统治力量强、伪币绝对不能流通的地区换取重要物资”的罪恶企图,边区党委坚决确立边币的金融本位地位,要求:“禁止使用伪币,限制法币内流,确定以实物为基础的边币价格,使与大后方的新货币关金券发生一定的联系,脱离法币继续跌价的影响,大量发行成为边区内部的本位币,借以稳定物价,抵制敌伪币侵入,并继续维持法币使用,以减少边区人民的损失”,[35]不仅有效抵制了伪币的入侵,而且合理平衡了边币和法币的关系。

抗战结束前夕,国统区出现严重的恶性通货膨胀。剧烈贬值的法币对边区经济秩序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为边区货币斗争提出了新的挑战。1944年3月13日,华中局指示鄂豫皖区党委:“你们对伪币应采取排斥方针,从广泛的政治宣传到财政机关收买管理(作外汇)以达逐渐禁其在我基本地区市面流行之目的”。华中局认为鄂豫边区法币缺乏是由于“公粮不征实物而收代金,而不能作为外汇及流通工具之用”,因此,“公粮如果改为征收实物,不但可减少政府与人民用大批法币作缴粮和购粮之用,而且政府掌握大批粮食在手,又可采用以粮易盐办法,减少大批法币之需要”。为确立边币本位,一方面“应尽力设法加印边币”,另方面“边币发行当大批投入农村,作为刺激生产压制高利贷之用,而不作为填补财政亏空之手段”。华中局最后强调:“确定边币信仰的最有效办法,为领导群众提高生产奴隶做到主要日常必须品的自给自足”。[36]为解决边币跌价问题,华中局于1945年3月28日指示五师:“用三分区解来的法币税款,调度一下,在需要法币最近部队地方,以三比一,将法币兑进边币,以稳定边币价格。在边币跌价过大之处,如已跌到六折,可采逐步提高的办法,由七折八折直提到十足。价格每次提高,以市面已普遍做到后再继续提,这样做可以减少我法币及大量兑换,同时可免商人投机取得暴利,而农民得不到好处”;同时建议:“边币价格未稳定,恢复比价之前,不可继续发行。俟比价恢复和稳定以后,才可继续发行”。最后,利用贸易手段提高边币信用:“收买之粮食,做两个用途:一部分做为政府向银行借款予购食粮,以后由三分区解款的法币归还银行,这可节省一大笔财政开支;一部分交贸易机关,通过商人向顽区换盐回来。如果银行掌握有法币、粮食及食盐,边币基础即巩固。此外,管理对敌输出,争取换回食盐,以阻止伪币来源及减少我对顽区食盐的依赖”。[37]

各地党和政府积极配合边区政府的金融工作。1941年5月10日,黄冈县政府奉边区财字第115号密令:“各县县长即行切实调查市场中之贬值拒用及收买贩运边币之奸商并予以严惩,甚至采取杀一儆百的办法,择其最坏者处以枪决”。[38]1944年4月14日,黄安县政府转发边区公署通令:“要求各部从四月二十日起,对伪钞一律进出七五折。在各项税收上,照票面再打九折,亦于四月二十日起实行。以推动人民照折使用。特别注意采买人员务须遵照规定的七五折使用”,以及“五百元的大伪钞禁止在市场使用,如有,请到分区金库或贸易局按七五折调换边币,一千元的大伪钞坚持拒绝使用”。[39]1945年4月25日,黄安县政府要求各地“严格确立边币市用本位”;“各地金融物价的汇报,须认真执行,每隔一日向财经局报告一次,由各区长负责,并经常注意调查研究”。[40]1945年6月7日,黄安县政府通令:“伪钞十元五元票一律禁止使用,五百元大伪钞作百元伪钞八折用,每百元伪钞作市用洋六十元,征收时作五十元”。对法币采取“边币比法币以争取同值为原则,法币比边币高之地区,征收时着得法币按市价压低一毛或二毛,逐渐下压使边币上提至平衡为止”。[41]1945年6月17日,黄安县政府训令称:1945年度田赋上忙,“全部征钱不征实物,将谷折成钱(以边币市用本位)”,以配合货币斗争要求。考虑到市场行情对币值的影响,训令要求折价“以区为单位,按中心集镇的市价为折合原则”,随时调查市价涨跌,“每三天至五天变价一次,每涨跌一次,须由各区征收领导核心决定,通知各乡”。具体比价:“边币票面一元,作市用三元为本位”。其它货币:法币对边币等值,伪币打对折收,现洋按市价收。[42]为应对法币暴跌对边区市场的消极影响,1945年6月30日,黄安县政府密令从7月1日起,“边法币仍同值使用,关金跟法币走;伪币各种税收一律作三折收,并尽量使之压到二五折;为了压低伪币,而又使民众不吃亏,谷价可酌予跌价”。[43]

(二)商业与贸易统制

边区党和政府在领导货币斗争的过程中日益认识到,确立边币本位的斗争最终取决于边区自身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和经济基础的巩固。为此,边区一方面积极促进边区土产的外销,反击敌伪和国民党当局的经济封锁,换回边区急需的战略物资;另方面加强贸易统制,防止日伪顽敌人利用伪币和法币低价套购边区土产。以汉口为商业中心的江汉平原,近代商品经济比较发达。全面抗战爆发前后,鄂北的商品经济已经具有了不同于传统封建商品经济的新特点,除土著商业之外,出现了买办商业的新形态。樊城、老河口和武安堰三大市镇的商业,“为武昌帮、黄州帮所持,武、黄二帮经营布业口买棉花小麦,贩运至汉口,棉花是替日人日信洋行所收买,其所经营布店概是日货”,一方面“插足鄂北市镇经营商业”,同时“应运而生成了日帝国主义者内地的小买办,伸入农村里面经济侵略的代理人”。由于长期军阀混战造成的农村经济凋敝,不仅总体上使农村“劳动力减少,生产停滞”,而且“地主经济也日益破产”“土地不是转入了富农之手,而是被城市的商业资本家所剩余的资本所收买去了。武帮、黄帮的买办商业资本家,不但盘据着商会的要津,而且领有土地后兼地主时已渐握有城乡的政治势力”。[44]因此,买办商业的存在,客观上不利于边区的对外贸易,反而有利于敌伪和国民党当局对边区的经济封锁。边区党和政府克服困难,积极推进对外贸易工作。1941年4月通过的鄂豫边区第二次军政代表大会重要提案提出:“对敌占区之商民,应设法与之联系,使其供给抗战需要,打破敌人封锁”。[45]1941年7月,吴祖贻在救国联合会干部会议上指出:“召集农救和商救经商有经验的干部和会员,讨论向边区外去做生意的路线办法,帮助政府的贸易统制机关,把边区内过剩的产品向外运销,换取食粮等必需品”。[46]1942年,边区贸易总局“确定发展内部合作社,统制对外贸易为方针,在各县筹设分局,着手团结商人,组织贸易,并帮助发展群众性的合作社”。[47]1943年10月,吴祖贻在边区宣传工作会议上指出:在领导农业生产中,必须要树立市场观念,即“必须调查研究市场行情,在买进卖出和运销上多打些算盘”。[48]在边区商业领域,合作社发挥着重要作用,负责“采办与供给当地民众、军队与政府机关所需之各种重要物资如油、盐、米、布等;收买与运销当地各种重要农业产品”。[49]与促进对外贸易相对应,边区党和政府大力加强贸易统制,建立各级贸易统制局领导贸易统制工作。1941年4月通过的鄂豫边区第二次军政代表大会重要提案提出:“为统一指挥,增加税收效率起见,除整理天汉京天各贸易统制分局及陈家河、杨家河各直属稽查所外,各县所设立之贸易统制局,一律由边区贸易统制局接收以期统一税制,而便加强反对敌伪封锁”。[50]1941年6月,陈少敏在报告中指出:“抵制仇货的政策是,凡从敌占区运来的军用品,食盐,医药品等,对抗战有利的物品,概不收税。一切消费品化妆品及一切对抗战有利的物品,概不收税。一切消费品,化妆品及一切对抗战不利的物品,一概禁止,或抽高度的税。反过来,就是禁止我区一切对敌有利的出产品资敌”。[51]1942年1月11日,鄂豫边区党委要求各县“马上组织贸易机关,实行统制贸易。收集土产品组织出口,购买我们急切需要必需品,禁止非必需品之流入,保证我必需品之源源供给。同时切实教育群众,使群众自觉不卖米、棉等给敌人”。[52]1942年2月,夏忠武在报告中指出:“吸收我急切需要之物,排斥我不需要之物品,将我急切需要之物,绝对禁止输出,将我不急切需要之土产品向外运输”,特别是利用“日寇军票价格日高,法币价格日落,甚至将来完全停止使用”之机,“以我之不急切需要之物,换我急切需要之物”。同时,坚决反击“敌伪以大量法币高价吸收我必需品之政策”,号召农民支持边区政府的贸易统制,“不要贪图眼前便宜,在敌伪以高价吸收我区农产品,农民将农产品私自售给敌伪,结果造成我区物资之缺乏,法币之大量流入,扰乱我经济市场”,而是要“一切通过贸易局”。[53]为强化贸易统制政策的实施,边区政府于1943年颁布出口特许证办法,对粮食、油类、棉花等10类物资实施出口特许证办法,要求:“申请出口特许证时,须注明换回何种物资,换回时,须呈验物品,将出口特许证,撤回原签发机关注销”。[54]1944年3月13日,华中局指示鄂豫皖区党委:“在比较巩固地区,当逐渐建立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从调查调剂进出口货之流动到逐渐控制管理对外贸易,以便做到主要货物之物物交换,打破敌顽对我的封锁,但对我根据地商业税应减轻,使内部商业日趋繁荣,交换畅通,减少群众困难”。[55]各地积极配合边区的贸易统制工作。云梦县地处“武汉至后方之大路,猪鬃、牛皮、谷粮,常有奸商偷向武汉运输;各种仇货毒品,又被暗运大后方及边区内”。为“制止仇货”,云梦县贸易统制局“在各区建立分卡,收效至大”。[56]

(三)公债的发行与劝销

发行和推销公债是边区金融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1942年4月13日,鄂豫边区行政公署命令发行第二期建设公债,总数500万元,第一期发行100万元。命令强调发行应“以向敌区殷实富户推销为主,以我区为辅,均采取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同时要避免过去摊派办法”。此期公债将“全部用之于春耕及农业建设方面,但在环境不同地区,得以百分之七十投入农业方面,百分之三十投资于工商方面”。[57]1945年期建国公债发行总额为边币5万万至10万万元,以田赋关税收入担保。公债具有流通职能,“不记名,证券可以自由转让”。此期公债信用,“满三年分三期还本,每年一次,各为票面额的三分之一,由原购买地县政府凭还本证付给,第二期还本时,债券应连同还本证同时收回”。公债可部分兑现,“可作一切保证金之用,购入满一年后必要时用以向边区建设银行抵借现款,但不得超过票面额的百分之三十”。[58]各地积极配合边区的公债劝销工作。1945年3月1日,黄安县政府特颁发劝销公债办法,规定:推销对象“既为边区的商富,及沦陷区与大后方的商富。其标准应不拘土地之多少,而依生产力之大小,资本之多少,生活之有余与不足,丰厚与俭约为正比例”。劝销方式,“既以说服为主,当然避免行政强制。但对个别不开明的对象,得采取民主评判方式,使其认购相当数量,而使大家均感觉公允”。公债计值单位多元化,“法币、银元,及一切杂钞统收”,[59]与当地市价折合。1945年3月31日,黄安县政府进一步强调:“收款中币制与物价应以各该区的中心集镇的市用习惯为原则,不因货币不同而抬高或压低”。[60]

综上所述,鄂豫边区财政体系包括基础财政制度、税收制度、金融制度等环节。由于边区各地被日伪和国民党当局分割包围,一元化领导很难建立,边区党和政府把财政决策权下放到地方。鄂豫边区的税收课目主要有农业税、关税、营业税三种。边区农业税的征收课目是田赋和救国公粮。田赋征收成绩显著,为边区财政打下坚实基础。关税的征收事关边区贸易统制政策和货币斗争的成败,是边区财政科学化的重要表现。边区金融工作的关键是坚决确立和维护边区货币即边币的金融本位。边区一方面积极促进边区土产的外销,反击敌伪和国民党当局的经济封锁,换回边区急需的战略物资;另方面加强贸易统制,防止日敌伪敌人利用伪币和法币低价套购边区土产。发行和推销公债是边区金融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

猜你喜欢

法币边区
抗战中不为人知的假币暗战
国际经济下行阶段我国商品吉芬化分类、成因及对策分析研究
全面抗战时期关于法币的谣言及国民政府的应对措施
比特币取代法币的可能性分析
法币崩溃原因新探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布告
1946-1948年晋冀鲁豫边区新教育推行中的偏差及整改
天降四个亿
战斗在皖浙赣边区的刘毓标
《中共闽浙赣边区史》出版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