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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法学发展

2018-03-22秦榛

读天下 2017年16期
关键词:发展

摘要:法学方法论主要研究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法学自身所具有的使命;另一方面,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它所具备的特殊的独立性问题。而这也是法学方法论成为法学重点研究对象的主要原因。除此之外,法学方法论在法学中占据重要的地位还体现在法学界所有著名的法学家都是法学方法论的实践者,他们对法学方法论的影响,除了以身示范地践行法学方法论之外,而且也是特定发展阶段法学思潮发生改变的重要代表人物。虽然我国学者一直将法学方法论作为法学研究的重点内容,受到各种条件的制约,对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还不够深入,这对我国法学的发展产生极大的阻碍。

关键词:法学方法论;中国法学;发展

一、 法学方法论学术的引进阶段

在上个世纪90 年代,一批熟谙日本、德国的法学文化学者,逐步开始推广和宣传日本、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学方法论。从整体的角度上来看,他们所推广的内容基本都是借鉴国外的法学方法论,缺乏思考与创新,更多的是参考之资。从体系的角度来看,他们所推广的法学内容更倾向于解释学的角度,这与法学方法的整体内容还存在极大的差距。此时,对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具有非常显著的时代特点。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初期,社会发展与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实现有法可依。但是在这种环境背景下,非常有必要找到一种裁判可控性的渠道,因此,这一时期对法学方法论的研究重点,是将法学方法论作为“工具理性”的手段,还包括为“方法而方法”所进行的研究。这种对“工具理性”的分析与研究,一定会异化对法学方法论的研究。

二、 学术发展阶段

在法学方法论的学术发展阶段,以法律解释学为主题的作品越来越多,主要研究以法律解释学为重点出现的各类问题,此外,学者也逐步加深对法律论证和法律方法的研究,在这一时期,出现了大量与法律论证有关的作品。而在刑法与民法的范畴内,学者研究的重点又转向对法教学的研究。除此之外,法律规范的本体受到学者的广泛关注,并进行相关的研究。在这一时期对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主要表现为对规范本体的研究,改变原来从“方法而方法”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这也表现出我国对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越来越深入,而且也越来越成熟。《法学方法论》一书的出版,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另外,对处理我国法学方法论中事实与价值,并且在裁判中有非常完美的体现,还有利于裁判公平对待司法的实现。

如何更好地避免上述问题的出现,以下是司法裁量权对其产生的限制作用:

1. 认真评估与思考法律三段论在法学方法论中的主要位置,具体阐释了法律三段论内容所具备的独立性与动态性的内容,使得法律历程更具备可操作性,使法律三段论理论得到进步。在法学方法论的进步史中,法律三段论在法律中的地位一直具有矛盾。赞美法律三段论的看法以为,只要一个详细事实符合这个范例所划定的全部事实重点,则可应用逻辑推理得出相关的成果。因此其关键优点在于,在法令范例和法令事实二分格式下,法令合用之操作过程极其清晰。而且因为法律的推理直接从既定法则出发,不必涉及那些具备不确定性的代价判定如公理等因素。根据法律规定的大基础,与案件究竟的小基础,经由过程三段论逻辑推理能保护法律的有效性与可信赖性。“其可信赖性不但取决于个体三段论的有效性,并且取决于条件的真实性。在法学方法论上,无论是近代自然科学还是实证主义法学都不逃脱法律三段论的思维模式”,麦考密克也是这么以为的,在每个案件中,三段论的推理可以起到用途。但对法律三段论批评的声音一向存在。

2. 环绕法律三段论,创建了法学方法论的有机系统。我国学者对法学方法论系统的创建是混乱的。在法学方法论的发展中,其系统具备多种内容。一种看法认为,法学方法论又称为法解释学或法律范例学,是以法律范例为其钻研工具,以确立其法意的学问。也有学者认为,法学方法论的钻研“便是对法律条文以及所思量条则的强制性与随便性的特点实施思量,它们被违背的可能性、强逼适宜的效率和制裁相符的类别等”。因为法学方法论主要是在不违反现行法的来源根基上钻研法令规范问题,从而实现法律的适用。因此,诸多学者将法学方法论相同于法教义学。诚然,法教义学与法学方法论都是不违背现行法作为基础,在此基础上都是经过法律诠释来实现法令案件的办理。在保障法令的安定性中,法律的教义学是必需的。然而,单凭法教义学的内容获取的理论并非可信任的。

3. 加强法学方法论与本体论之间的联系,并能够依托法学理论,加快法学方法论的快速转型。法学方法论是法律科学化发展的重要渠道之一,而且法学方法论长期将法学皈向于科学主义的范畴内,往往不考虑法学方法论所具有的价值。另外,在法学方法论中,其所体现出的科学主义特点,目的在于强调法学与科学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而且很多理论是共通的。

在研究法学方法论的过程中,必须以法学为基础,探究法学方法论所具有的独特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也不能完全研究法学,忽视对方法论的探讨。两者之间必须相辅相成,重视两者之间的相互促进作用。另外,法学本理论与方法论的充分融合,能够保证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具有明确的目的性。

三、 结语

我国的法律已经完成发达国家所走过的漫长发展过程,而这个过程的快速完成需要大量的理论积累,我们的学者一边钻研模仿国外的经验教训,一边不断改革创新。因此,当今法律的完善与学者的努力有重要的关系。

参考文献:

[1]朱延軍.行为法学方法论的唯物史观诠释[J].法制博览,2016,(30):95-96.

[2]任超.德国法学方法论在中国的继受——兼论我国民事立法的科学化和体系化[J].甘肃社会科学,2016,(05):177-182.

[3]龙冀.法律应当因时而变——《法学方法论》书评[J].法制博览,2016,(16):232,231.

作者简介:

秦榛,重庆市,重庆市云阳高级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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