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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有法可依

2018-03-22

食品与生活 2018年2期
关键词:经营者服务

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提供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服务的上海市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即已经取得贮存、运输经营的营业执照,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主体,不适用于从事餐饮配送服务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物流配送企业。《办法》规定,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向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备案有效期为3年,房屋租赁期不满3年的,有效期以租赁期为准。

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存储、运输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预警机制,落实岗位责任,强化内部管理,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贮存运输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临近保质期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八项制度。

经营管理要求

1.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存储、运输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预警机制,落实岗位责任,强化内部管理,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2.查验、记录和保存义务应当依法查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件、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件、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检验或者检疫合格证明等文件,留存其复印件,并建立电子化台账系统,做好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进出库记录、运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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