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莱克本的准实在论与伦理非认知主义
2018-03-21王航赞王彦方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18年4期
关键词:情感
王航赞,王彦方
(山西大学哲学社会学学院,山西太原 030006)
摩尔在他的《伦理学理论》一书中提出的问题及其解答,曾一度引起了学界对于伦理话语属性的思考。从本质上看,这是一种元伦理学层次的思考。这种探讨的内容之一在于回答以下问题:道德命题与伦理话语到底是一种情感意义上的表达还是一种事实层面的陈述?如果更进一步讲,那就是确定它是情感意义上的应然“规范性”还是认识层面的“成真性”(truth-maker)的问题。比如,当具体到对像“考试作弊是不对的”这样的道德判断时,上述情况实际上就是要探讨它只是对基于道德情感或态度来要求行为并给其以规范指导的那种信念的表达,还是仅仅对某一道德事实进行的简单描述。
一、伦理陈述的非认知主义
关于道德话语属性的上述探讨是以完全不同的两种路径来进行的。前者表明,道德话语不涉及真假,而是以情感为核心的:它只是有关情感的,仅用于表达心理态度。这样一来,就无法使用真实和错误这样的概念来对道德话语进行描述、划分。拿“撒谎不是好行为”这个伦理陈述来说,尽管它和经验命题一样,在句法结构上表现出描述性的特征,但实际上它却包含有“好行为”这样的价值谓词[1]。依照当前的伦理学理论,当一个人去说或使用这样的陈述时,其重点并不在于他对世界中的事实的描述,而在于他表达的内在欲望、态度或感情等。这就意味着,道德判断就像感叹句那样,表达了人们在主观上去对某事赞同或不赞同的态度和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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