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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思考

2018-03-13薛丽珍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2018年1期

薛丽珍

[摘要]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是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席法庭进行应诉的活动。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作为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作为第一顺序人出庭应诉。实践中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率偏低,出庭应诉不发声情况普遍存在,根本原因在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本身。在综合行政争议解决、宣示性功能实现和成本效益权衡等因素的基础上,明确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范围,人民法院建议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相配合,注重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诉能力的提高,最终实现行政诉讼立法的预期价值。

[关键词]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

中图分类号:D92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10X(2018)01006605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将地方法治实践上升为国家法律,确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彰显“中国智慧、本土经验”的理论气质[1],为解决行政纠纷,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就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和副职负责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扩大了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除正职、副职负责人外,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也属于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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