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行业监管有效性研究—基于证监会处罚公告后事务所策略选择的经验证据
2018-03-13柯晓莉
财经研究 2018年3期
关键词:质量
朱 松,柯晓莉
(1. 华东师范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上海 200062;2. 北京师范大学 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北京 100875)
一、引 言
与声誉机制带来的事前约束相比,行业的自律与政府的监管对审计合约的履行起到了事前威慑和事后保障作用。在我国,作为政府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和证监会提高了审计师面临的惩戒风险,造成未受罚事务所维持良好声誉而受罚所声誉遭受严重打击,从而改善行业审计质量(吴昊旻等,2015)。近年来,证监会逐渐加大了对提供低质量审计报告而造成审计失败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力度。2013年5月,华南第一大所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因在绿大地IPO中的审计失败而被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同年10月,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因万福生科财务造假也被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2017年,我国最大的内资事务所瑞华在亚太实业审计中未尽勤勉职责同样未能幸免,相关合伙人被要求不得离职、退伙和转所。另一家知名会计师事务所信永中和则因未勤勉尽责,出具的登云股份2013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被证监会罚没440万元;而在与证监会的激烈辩论中,信永中和提出“在行业里享有很高的声誉口碑,是行业的一面旗帜,是正能量的代表,请求在本案处理时考虑该情况”,这一申辩理由也被证监会驳回。证监会对信永中和的处罚以及长篇申辩意见为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敲响了警钟。
按照“质优价优”的原则,事务所受到证监会处罚之后,声誉受到影响(Skinner和Srinivasan,2012),其所服务的上市公司在审计收费、最终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等方面的话语权增强,声誉受损的事务所面临客户流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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