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制造业企业自主创新的影响—兼议制造业企业的技术引进
2018-03-13王桂军
财经研究 2018年3期
王桂军,曹 平
(广西大学 商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4)
一、引 言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增值税与营业税分立并行,随着经济的发展,两税并行日益凸显出其不合理性,造成了一系列的不良后果。为此,经国务院批准,“营改增”政策于2012年1月1日在上海试点实施,并逐渐推广到全国,截至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试点范围由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扩围到金融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及生活服务业,并将新增不动产的进项增值税额纳入抵扣范围。至此,我国增值税实现了对所有货物及服务的生产、流通和消费领域的全面覆盖。
“营改增”即将原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征增值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较营业税其有效避免了重复征税的弊端,具有不改变商品间相对价格的税收中性特点。“营改增”的实施,一方面能够有效避免重复征税现象,完善我国流转税改革,推动经济结构调整(高培勇,2013);另一方面通过统一商品及服务税制,有利于缩小并消除企业间有效税率的差异,提高中国经济的整体效率(陈晓光,2013);同时还有助于专业化分工,提高企业生产效率(陈钊和王旸,2016)。
总结学术界关于“营改增”的研究成果,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第一,“营改增”对财政经济的影响,包括对企业税负的影响(潘文轩,2013;童锦治,2015;范子英和彭飞,2017)和对政府财政收入的影响(李青和方建潮,2013;田志伟和胡怡建,2014;周彬和杜两省,2016);第二,“营改增”对企业投资的影响(王珮等,2013;袁从帅等,2015);第三,“营改增”对产业结构及宏观经济的影响(倪红福等,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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