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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航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

2018-03-13张文广

21世纪 2018年2期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海事司法

文/张文广

“一带一路”建设中,海运及“海运+”将发挥重要作用。法治是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保障。中国应努力构建海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促进海事司法和海事仲裁的良性互动。

张文广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最高人民法院“一带一路”司法研究基地副主任兼秘书长

“一带一路”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2015年3月2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交部、商务部三部委经国务院授权,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以下简称《愿景与行动》)。2017年6月2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海洋局联合对外发布《“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这是自发布《愿景与行动》以来,中国政府首次就“一带一路”海上合作提出中国方案,北极航道被明确为“一带一路”海上合作的三大通道之一。“一带一路”建设旨在打造包容开放的国际合作平台,是中国为世界提供的重要公共产品。2016年第71届联合国大会第A/71/9号决议首次写入“一带一路”倡议。2017年5月14日—15日,“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在北京召开。这是“一带一路”框架下最高规格的国际活动,也是1949年以来由中国首倡、中国主办的层级最高、规模最大的多边外交活动,中国正成为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

2017年10月,在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格局。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将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写入党章。这充分体现了中国高度重视“一带一路”建设、坚定推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决心和信心。

“一带一路”涉及多种运输方式,以及运输方式之间的联运。我国已是高度依赖海洋的开放型经济,海运以及“海运+”将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重要报告中的“海洋关键词”

当前,中国经济形态和开放格局呈现出前所未有的“依海”特征,中国经济已是高度依赖海洋的开放型经济。

(一)党的十九大报告

中共十九大报告的表述有两个变化值得关注。其一,报告提出加快建设海洋强国,与十八大报告相比多了“加快”两字。其二,报告将这一表述置于第五部分“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而没有延续十八大报告的做法,在“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部分阐明。

从中共十八大到十九大,中国对海洋的态度也有两点没有变。其一,中国建设海洋强国绝不是要“称霸海洋”。中共十八大和十九大报告一直把“建设海洋强国”放在对内而非对外关系部分阐述。如此行文是在告诉世界:建设海洋强国是中国国内发展的需要。其二,中国将一如既往重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中共十九大对生态环境保护可谓空前重视。报告首次提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并正式写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

(二)政府工作报告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5日上午9时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报告共提及“海洋”四次。分别是:坚定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推进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三)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17年3月12日上午9时,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报告中,共提及“海洋”五次,“海事”七次。分别是:服务海洋强国战略。推进海事案件管辖制度改革,出台涉海洋综合治理司法解释,使海事司法管辖权覆盖我国管辖全部海域,坚决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各级法院审结涉外商事案件6899件、海事案件1.6万件。依法审理“加百利”轮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准确解释国际公约,促进完善海洋法治。围绕把我国建设成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标,指导各海事法院提升司法水平,加强国际海事司法研究基地建设。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和海洋强国战略。

2017年度重要海事司法政策、案例和事件回顾

(一)“加百利”轮海难救助合同纠纷再审案入选“2016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2011年8月12日,投资公司所属希腊籍“加百利”轮在我国琼州海峡中水道附近搁浅,该轮当时有船员26人并载有卡宾达原油54580吨,可能发生事故,严重威胁人身、财产和海洋环境安全。南海救助局接受投资公司委托对该轮进行救助,最终该轮成功脱险。之后双方就救助费的给付产生纠纷,南海救助局于2012年8月30日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经该院一审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南海救助局不服该案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以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裁定提审。2016年7月7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荣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投资公司应向南海救助局支付救助报酬6592913.58元及利息。

在国际国内对《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适用的某些关键性问题长期存在争议的情形下,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本案的审理,首次对该公约的宗旨和相关条款的理解适用阐明观点,进而对我国海商法有关规定的准确适用作出了解释,为国际海事司法界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案例,对于不断增强中国海事审判在国际社会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提高中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地位,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判决投资公司依照救助合同约定向南海救助局支付救助报酬的结果对大力倡导和鼓励海上救助,防范海洋污染,保护海上人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也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本案整个庭审全程网上直播,受到国内外相关人士的广泛关注,展现了中国法院公开透明的司法形象,显示了中国法院的司法自信。

(二)2016年全国法院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2016年,全国海事审判队伍紧紧围绕海洋强国与“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与自由贸易实验区建设,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形成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海事案例。

为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参考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特选取栾某某等21人与康菲石油中国、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西特福船运公司与荣成市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颖勤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船舶设备买卖侵权纠纷案,王某等15人与三友国际航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绍兴县金斯顿针纺织有限公司诉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毛某某与陈某、嵊泗县江山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诉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等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镇江市自来水公司诉韩国开发银行投资有限公司水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安徽昌汇运贸有限公司诉徐闻海事局行政处罚案,德国航运贷款银行诉艾斯姆阿明航运有限公司、舍库萨格凯斯航运有限公司船舶权属纠纷案,大宇造船海洋株式会社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案等10件案例予以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6年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彰显了海事司法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引领国际海事规则、统一海事审判尺度、提升海事司法公信力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落实了“围绕把我国建设成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指导各海事法院提升司法水平”的任务。

(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涉“一带一路”十大典型案例

2017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一带一路”建设第二批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中,与海事相关的案例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再审案;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与昂迪玛海运有限公司、博利塔尼亚汽船保险协会海域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案;徐州天业金属资源有限公司与圣克莱蒙特航运股份公司、东京产业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与上海蝉联携运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蝉联携运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纠纷再审案。

(四)第二十五届全国海事审判研讨会在大连举行

2017年6月15日上午,第二十五届全国海事审判研讨会在大连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出席会议并讲话。研讨会紧扣当下海事审判主题,坚持问题导向,围绕“海域污染损害赔偿的司法鉴定”“海事行政案件的范围界定”“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相关难点”和“海事诉讼与破产程序的衔接”等4个议题进行深入研讨。

(五)全国海事法院首个五年发展规划出台

2017年4月12日,上海海事法院发布《上海海事法院五年发展规划纲要(2017—2021)》(以下简称《规划》)。这是全国海事法院首个出台的五年发展规划。《规划》明确,上海海事法院未来五年发展将以“现代”“创新”“专业”“智慧”“透明”为特征,以“智慧法院”“数据法院”建设为目标,力争把上海海事法院建成全国海事审判信息化建设实践基地。

(六)中国海事法院首次审理海事刑事案件

2017年6月5日,作为管辖海事刑事案件的试点法院,宁波海事法院依法受理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艾伦·门多萨·塔布雷(ALLAN MENDOZA TABLATE)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宁波海事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我国法律,本案被告人艾伦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特别恶劣,应当依法惩处。鉴于其案发后主动自首,且真诚认罪、悔罪,“卡塔利娜”轮所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部分被害人近亲属对艾伦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等,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这是中国海事法院首次受理海事刑事案件,也是本年度社会关注度最高的海事案件之一。宁波海事法院通过互联网及时发布信息,裁判文书生效后上网公开,效果良好。

(七)天津、青岛海事法院宣判涉康菲系列案

2017年11月7日上午,天津海事法院就天津5渔民诉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污染损害赔偿案一审宣判:驳回原告5渔民诉讼请求。天津海事法院认为,5渔民有权索赔,且起诉未过诉讼时效,但原告的损失数额仅有村委会等证明,无法审核认定该两份书面证明所载内容的可靠性,故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定。

2017年12月8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贺业才等原告诉被告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菲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263案,青岛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青岛海事法院认为,贺业才等原告主张溢油事故造成其养殖损失的证据不足,其要求康菲公司予以赔偿或要求康菲公司与中海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八)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7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研究制定《规定》主要是基于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与规范司法裁判两个层面的客观需要。一是积极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任务的需要。二是规范统一裁判尺度、全面加强海洋环境司法保护的需要。《规定》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规定》共13条,分别规定适用范围、诉讼管辖、索赔主体、公告与通知、诉讼形式、责任方式、损失赔偿范围、损失认定的一般规则与替代方法、损害赔偿金(给付)的裁判与执行、诉讼调解、其他实体与程序问题的法律适用、时间效力。

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需要各级法院共同努力

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法治是重要保障,司法作用不可或缺。2016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时提出,“加强海事审判工作,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

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是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和海洋强国战略的必然要求。法官的素质是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关键。毕竟,再好的制度,再完善的法律,最终还是要靠法官来理解和适用。海事法官的水平决定了海事司法的水平,并最终影响中国海事司法公信力。

从公开的报道看,“最高人民法院国际海事司法广州基地”“最高人民法院国际海事司法上海基地”已经成立。此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支持香港全面参与和助力“一带一路”建设的安排》明确指出:“支持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

可见,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不是一个城市的事,各地建立基地,通过各级法院的共同努力,提升中国海事司法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影响力。

国际海事司法中心与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就目前我国海事法院的布局以及航运要素的聚集程度而言,上海、广州、宁波、青岛等海事法院具有一定的优势,应当在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司法公开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经历了三十余年的发展,我国已是世界上海事审判机构最多、海事案件最多的国家,目前正处于从海事司法大国向海事司法强国转变的关键阶段。案例资源和审判经验丰富是我国海事法院的优势。在虚心向境外同行学习的同时,中国也应该向世界输出经验、贡献智慧。这就要求我们加大与境外同行交流的力度。除了“请进来”,也必须“走出去”。

司法公开对于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法律权威性至关重要。信息化为司法公开提供了平台,拓展了司法公开的广度与深度。在法院信息化建设方面,近几年我国的力度很大,进步很快。即使从全球范围内看,我国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水平也是不错的,在一些领域如庭审直播等甚至世界领先。但是,信息化水平高的法院,如果司法公开的理念不强,二者之间就会产生脱节。目前,公开的渠道很多,但却没有打造“单一窗口”,公众要掌握全面的信息,需要到多个发布平台去查找;即使在同一平台,由于发布的信息没有归类或归类不合理,搜索功能不完善或根本不提供网站搜索功能,用户的体验也不是很好。这些都增加了公众的查询时间和成本,甚至让公众产生法院是在应付工作或是有意隐瞒信息的误解。

从发展趋势看,“门户网站+统一平台”是方向。新的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已经上线。未来需要加强的是网站栏目的设置,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司法统计数据和分析,以及典型案例和海事审判白皮书的公开。

境外当事人关心的主要是重要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海事法院和中国海事诉讼服务平台应当更加重视英文网站,但只需公开重要的司法信息和典型案例,无需与中文网站同步。

促进海事司法与仲裁的良性互动

2017年5月3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简称“海仲委”)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正式“分家”。独立运营后的海仲委明确了其发展定位:成为亚太海事仲裁中心及国际海事仲裁机构。海仲委秘书长顾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希望到2020年将海仲委打造成为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海事仲裁机构,2025年成为一流的国际海事仲裁机构,助力我国发展成为亚太及国际海事仲裁中心以及海事司法中心建设。”

海事诉讼和海事仲裁是解决海事纠纷的主要途径。2016年,中国各级法院审结海事案件1.6万件,海仲委受案量总计69件,审结案件68件。近三年间,海仲委没有一起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和不予执行。完善海事诉讼与海事仲裁的衔接机制,促进海事司法与海事仲裁的良性互动,有利于营造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助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

2011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共同签署了《关于建立海事纠纷委托调解工作机制协作纪要》,标志着中国首个海事纠纷委托调解工作机制正式启动。2017年8月4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与广州海事法院签署了《关于建立海事纠纷委托调解工作机制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与《备忘录》配套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接受人民法院委托调解规则》明确,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等八类海事纠纷被纳入委托调解范围。

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与发展海事仲裁相互配合,相互促进。一方面,人民法院依法对仲裁进行支持和监督,是维护仲裁公正和裁决执行力强有效的方式,更是提高仲裁公信力、促进仲裁事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另一方面,作为解决海事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海事仲裁的繁荣与发展将会减轻海事司法的重负,并利用其优势促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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