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司法服务中的ISDS裁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
2018-03-13全小莲刘步蟾
21世纪 2018年2期
文/全小莲 刘步蟾


2016年12月1日起深圳国际仲裁院实施新规则,首次规定我国内地仲裁机构可以受理投资者—国家争端(ISDS)案件。此举是仲裁机构在最高法支持下为“一带一路”提供有力法律保障的重要创举,但人民法院在承认与执行ISDS裁决时仍然面临重重困难。本文以“一带一路”倡议推进和SCIA新规发布为背景,重点研究了ISDS裁决在我国承认与执行上的困境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议。
全小莲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
刘步蟾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ISDS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时代价值
(一)为“一带一路”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应当加强承认与执行涉“一带一路”仲裁的司法审查,保障仲裁机制能够为加强“一带一路”司法保障、化解投资纠纷发挥积极作用。2016年10月,深圳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深国仲或SCIA)发布新规,规定可以在案件当事方同意的前提下受理投资者与政府之间的投资争议(ISDS)案件。这意味着深国仲成为内地首个可以受理国际投资争议案件的仲裁机构。
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第二批)中,我国认定与新加坡之间的互惠关系,首次承认和执行了新加坡法院商事判决,这体现了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沿线国投资提供有力司法服务的决心,也打开了人民法院执行涉“一带一路”生效裁判文书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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