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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中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2018-03-10伍德志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6期
关键词:实习制度化激励

伍德志

摘要法律实践教学基地对于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非常重要,但由于法学院与实践教学基地之间的实习协议没有强制约束力,导致学生实习难以得到教学基地的认真对待。学生参与实践教学基地实习的积极性普遍不高,实习单位与校内导师均缺乏指导学生的激励与方法。由于考察程序的漏洞与评价学生实践成果的困难,法学院与实践教学基地对于学生实践成果的评价均流于形式。为了克服现有实践教学基地的问题,本文认为应由政法机关统一做出强制性规定,要求实务单位必须配合法学院的学生实习安排,从而将学生的实践学习常态化与制度化。

关键词实践教学 基地 实习 激励 制度化

我国法学教育缺乏系统、有效的职业技能教育几乎已经成为法学界的共识。尽管法学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但不论是本科教育还是研究生教育都基本限于纯理论的学习,尽管近年来通过案例教学已经有所改进,但法学教育的实践性仍然有待提高。虽然学生在司法考试通过率上比较高,但对于实务基本一无所知。很多法学院近年来开始推进法律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这非常有利于学生对于法律实践的近距离参与和接触,但由于缺乏制度化的激励机制与监督机制,法律实践教学基地能够为学生提供的技能培训是非常有限的。下面就根据笔者的调查来阐明这方面的相关问题。

一、现有实践教学方法的不足与法律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困难

(一)现有实践教学方法的不足

案例教学法目前可以说是目前法学界最为推祟的一种实践教学方法。通过对生动案例的课堂讨论,不仅有利于激发学生对于学习法律的兴趣,也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法律条文与法律事实的能力。案例教学法非常重要,但仍然是非常不足的。首先,学生参与法律实践,除了加深对法律条文理解与应用能力以及对法律事实的分析能力外,还需要能够体会各种“无言之知”。课堂上的案例教学能够提供的只是可见的成文法条文的应用知识,除了成文法条文,还有对法律条文与法律解释之间的落差,法律条文与社会期待之间的落差,法律事实的提取与分析,法律程序的实际运作、法律人群体实际素质的表现,法律角色之间微妙关系的深切体会。因此,学生参与法律实践的一个重要目的就在于体会法律实践中的各种“无言之知”。而这些无言之知是很难通过课堂上的案例教学法来传授的。案例教学法还有案例材料不充分的问题。由于我国判决书公开制度还不完善,法学院在教学过程中也很难获取充分的案例材料,我们现有的案例教科书,很多都是从网络上收集,内容比较分散,系统性比较差,也难以全面覆盖各个部门法内容。

除了案例教学法,能够依赖校内资源的其他重要实践教学方法主要还有模拟法庭与法律诊所等。模拟法庭通过虚拟纠纷与冲突,从而激发学生围绕冲突焦点进行法律与事实上的攻防。但由于模拟法庭中案件事实的建构、法庭结构的组织、辯论过程的控制都需要学生与教师的精力与时间的大量投入,偶尔为之是不难的,但如果经常性的举行,就难以为继了。法律诊所本也是非常好的实践教学方法,但真正实施起来存在着一系列的难题,如运作经费与办公场所的问题。学生自身的知识与能力也和专职律师存在差距,即便学生都是自愿,当事人是否愿意将案件交给学生处理?另外,由学生代理诉讼也存在制度上的障碍,由于学生都尚未取得律师资格证,学生在取证、代理等方面难以享受到和律师同等的诉讼权利,这最终也会影响到当事人权利的保障。

(二)法律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必要性与困难性

上述实践教学方法目前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既难以保证学生能够对法律实践能有—个基本全面的了解,也难以保证学生实践技能训练的常态化与制度化。因此,我们需要在实务单位建立大量的法律实践教学基地,让所有学生能有充分机会接触法律实践。

在实践教学基地,如果我们能够让学生完全经历受理案件、调查取证、提起诉讼、法庭审判、判决执行等整套的法律程序流程,我们就能够让学生能够基本认识法律运作的整体与细节。在此过程中,学生在与律师、法官、检察官的观察、交流与学习当中,能够了解到我国法律制度运作中多方面的实际情况,看到多方面的问题,从而减少课堂学习与实践操作之间的落差。学生在对律师、法官、检察官行为的贴身观察中,多少都能够细腻地观察到法律运作的微妙之处,增加现实的法律运作逻辑的深切感悟。课本上的法律条文与法学理论通过学生的近距离观察,也有了被检验的机会,学生也许能够发现现行法律制度的问题与不足,从而有利于学生对制度问题与制度改革形成自己的意见,因为学生将来不仅有可能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这些非常专门化的职业,而且也有可能从事立法、行政、政府法律顾问等这一类可能有机会改革现有制度的职业。

二、法律实践教学基地运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学生参加实习的积极性普遍不高

学生对于实习的积极性一直就普遍不高。尽管法学院开始和实务单位签订实践教学协议,为学生安排实践单位,并为学生指定双导师,也即由实践单位和法学院各自提供一名导师。这都是为了能够对学生的实践学习能够有所控制与监督。但问题仍然存在,我们能够监督学生在实习期间能够按时到单位去实习,但我们没有办法要求实习单位能够为学生提供有意义的实习内容。由于实践单位不够重视以及实习期太短等原因,导致学生在实习当中很难获得基本的法律实践技能。实习表现的好坏也基本和学生未来的就业和工作没有任何关系,即使能够获得某些有用技能,但相比于实务工作的技能需求仍然微不足道,实务单位招聘、招考法律人才时也极少考察应届学生的实践技能,因为所有学生的实践技能基本都在低级的同一水平线上。因此,不论是公务员考试,还是司法考试,还是企业求职的需要,都很难激起学生积极参与法律实践的热情。

(二)实习单位与学院导师均缺乏指导学生实习的激励与方法

不仅学生缺乏参加实习缺乏积极性,实习单位对于指导学生实习也缺乏积极性。实习单位在安排、指导学生实践没有任何的物质和行政上的激励,因此也缺乏配合法学院积极指导学生实习的热情。有些实习单位也很繁忙,特别是基层法院与律师事务所,他们实际上也一般不会吃力不讨好地细心指导学生。就我自己带学生到实践单位的实习经验来看,学生到了律师事务所之后,要么干一些杂事,如整理卷宗,要么天天看案件材料,要么整体无所事事。能够带着学生东奔西跑、深入探讨案情的情况是少之又少。学生到了实习单位后,实习单位也极少去认真编制具体的指导方法与指导内容。实习单位是不从事教学工作的单位,往往也不知从何处下手来指导学生,这就必然导致实习单位对学生的指导缺乏系统性与渐进性,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学习和工作可能相当低效。由于实习学生基本没有深度参与法律实践,学生也因此很少和学院的指导老师探讨过法律实践问题。尽管很多法学院实行双导师制,但两者都没有真正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对学生实践表现的评价流于形式

法学院也对学生的实践表现进行考核。学生参加实习期间,每周必须就自己的实践感受写一篇周记,并由实习导师审核。在实习期结束后,每一位实习导师需要给学生写一段评语。但评语都是清一色的好话连篇,基本没有任何参考价值。一方面,实习导师由于对学生的指导甚少,对于学生的表现也无从评价,另一方面,由于实习材料都是由学生自己一手操办,实习导师在撰写评语的过程中,多少会为了顾及学生的感受而笔下留情。同时,由于实务单位和法学院老师都是法律同行,为了顾及同行的面子,也不会对学生有实事求是但也可能非常严厉的评价。我们要求实习导师要给学生写评语,这些评语本身也不应该被学生看到。法学院除了要求实习导师为学生撰写评语外,也要求校内导师撰写评语,但实习学生和校内导师的交流本来就少,校内导师是缺乏必要信息来评价学生的实习表现的。因此,总体上来看,对学生实践表现的评价基本流于形式。

三、法律实践教学基地运作的制度化改革

对于目前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通过制度化的方式来强化实践教学基地在指导学生实习上的人员与资源配置,使得实践教学对于实习单位来说不是一件可以任意敷衍的任务。中央政法委正在推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计划,现在我们希望中央政法委或省级政法委能够再接再厉,将法学实践基地中的某些合理的做法能够常态化与制度化,从而能够为学生提供更加有效、更加持之以恒的实践机会。

(一)统一规定实习单位须配合法学院的实践教学安排

虽然我们难以对学生参与实践的实质表现进行考核,但我们应该尽可能地为学生提供能够实质性地参与法律实践的机会。法律实践基地能够做到的主要就是这一点。但由于法学院没有权力调动法院、检察院与律师事务所的人力资源与办公资源,因此无法保证这些实务部门能够给学生实际安排实质性的法律业务,也无法保证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能够实质性地指导实习学生的实践。因此,我们可以倡议:在政法委的主持之下,由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做出制度性的强制规定,要求各地方法院、检察院与律师事务所,必须配合法学院校学生的实践学习,在不妨碍各自的正常工作情况下,必须配备专门的人员指导学生的法律实践。各个实务部门必须安排专职的实习导师指导学生的实习,实习导师必须对于任何自己承担的任何正式工作,都由学生跟随,由此为学生提供最大化的机会观察与参与法律实践。对于私营的律师事务所,政府可以出资给他们一定的补贴,以支付他们为学生提供实践指导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

(二)统一规定实践单位须派遣资深法律人定期到学校课堂讲学

除了派学生到实践单位参加实习外,我们也可以要求实务部门的资深法律人到法学院讲学,就自己在办案中各种经验与问题和学生进行交流。尽管很多法学院经常聘请一些法官或检察官来担任法学院挂职副院长,也邀请过一些实务界人士到法学院讲学,但资深实务界人士数量仍然太少,不足以支撑法学院学生实践技能培养的知识需求。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共同做出制度性的强制规定,要求各地方法院、检察院与律师事务所必须轮流、定期派人到法学院课堂为学生讲解案例或者介绍法律的实际运作。这种讲学和交流必须是制度化的,而不是偶尔为之的。另外,對于讲课的资深法律人,为了强化激励,我们也可以给予一定的报酬,例如,每一次讲学我们可以给予1000元的报酬,一学期是20周,总计下来也不过是2万元,这对于各个法学院来说不是一个非常沉重的负担。

(三)以时间和机会为标准建立对实践单位与实习学生的监督机制

虽然我们很难通过实体化的标准要求实践教学基地的指导人员应该如何指导学生,也很难通过客观化的标准考核学生的实践表现,但我们至少可以要求实习单位给予实习学生观察法律实践的充分时间与机会保障。例如,如果实习导师很少和学生就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也很少带领学生参与或观察法律实践,或者实习导师让学生从事一些和法律实践无太大关联的工作,学生也可以向法学院提出,由法学院和实践单位沟通并更换实习导师。同时,校内导师应该通过和学生定期会面,了解学生实习安排情况,并根据实习安排情况向学院反馈意见,由学院决定是否需要更换实习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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