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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农村电商发展的困境与出路

2018-03-08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电子商务电商法律

袁 泉

(四川师范大学 法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68)

1 农村电商形成与发展的相关背景

1.1 相关概念

电子商务是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务活动,是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电子商务是通过互联网之间的信息交换来连接买方与卖方,从卖家发出要约,到签订买卖合同,安排运输,买方收货,以及售后服务,全程实现网络交流。

农村电子商务是电子商务在农村经济中的一种特殊模式,它也需要依托信息网络这种媒介,将农村实体经济与网络虚拟经济联系起来。农村电商是以农村为依托,以农业为基础,以农民为主体的网络电子商务。

1.2 农村电商的背景

(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随着互联网对生活的渗透,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改变,由此而产生的新型产业电子商务也逐渐被人们所追捧。2005年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这是政府第一次以公开的方式提出电子商务,第一次明确电子商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文件也是第一次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2) 随着电子商务模式的迅速发展,国务院于2015年5月再次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这是国务院再一次颁发的对促进电子商务具有纲要性的文件。文中明确将电子商务农村化与互联网结合起来,将互联网的发展融入农村的发展之中,引入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等现代管理理念和方式,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的综合示范。

(3) 2015年11月9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文件指出政府的政策要加速对农村电子商务主体的培养,充分发挥现有的市场资源和第三方平台作用,培育多元化农村电子商务主体,鼓励电商、物流、商贸、金融、邮政等各类社会资源加强合作。

1.3 农村电商发展对“三农”问题的积极作用

1.3.1农村电商的成长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动力 电子商务在农村的发展,首先将对中国农村的传统经济模式产生影响,促进农村多元化经济的发展。中国几千年的农耕文明历史中,农村的经济模式都是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农业和商业的分离度较高,没有形成较为密切的联系。随着农村电子商务融入农村经济,农业产品将以最快的速度融入市场,从而使农产品的价值以最快的速度实现它的市场价值,促进农村商业经济的发展。其次,随着农村电商规模的扩大,农村经济多元化的发展,农民自主创收,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进城务工的农民人数,从而减少了农村地区普遍出现的“空巢”现象。

1.3.2农村电商优化了传统的农业生产模式 电子商务形式下农业发展模式发生改变。由于农村电商的交易产品特殊,需要大量的农产品作为支撑,所以农业产品的生产需要往现代化、规模化、集中化的生产模式发展,这样不仅能够保证满足市场供需问题,提高生产效率,同时也有利于抵抗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大规模的生产模式,集群化的农业需要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现代化的生产方式、机械化的耕作方式,也是现代化农业的客观需求,这种生产方式能够从一定程度上打破传统农业中的靠天吃饭的历史规律。

1.3.3农村电商将提高农民的收入 农村电子商务政策的出台与实施,最终的受益者就是农民。随着改革开放的浪潮,大量农民进城打工,而留守农村的农民大多仍然过着靠天吃饭的低质量生活标准。随着农村电商的发展,留守农村的农民收入增加,收入渠道多元化,改变了以往农民“农忙抢生产、农闲无事做”的单一生产方式,收入渠道更加多元化,实现了精准扶贫。

2 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中面临的困境

2.1 关于农村电商的法律缺失

据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研究院指出,中国农村零售业呈现井喷的趋势,农村网络零售本身的增长速度快,而且基数也大,由此带来的问题也很多,虽然一些地方有很多政策,也形成了许多具有地方特色的先进经验,但在宏观立法方面关于农村电商仍然没有完善的法律。

2.1.1缺乏完整的法律体系 截至目前,从国家宏观的立法层面上来看,规范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在全国人大通过并实施的有且仅有一部,就是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这个签名法只是对数据电文合同做了一个界定,涉及农村电商的其他关于交易程序、纠纷解决、主管单位、知识产权侵权等众多方面还缺乏法律上的规定,仍然是行政机关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地方规章来规范电子商务。国内一些省份地区中,仅有开放较早的沿海城市出台了一些具有立法性质的文件能对电子商务进行监管。上海在2009年3月1日起颁布并实施《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该规定指出了涉及电子商务领域的企业具有的法律地位,同时对该类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作了较为清晰的划分。但是,这也仅仅是地方法规,效力影响范围不够。农村电商的交易范围跨度大,涉及全国各地,这样就会导致针对全国各地的农村电商的政策不一致,容易形成地区政策规定差异,滋生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国家法律的统一性。

2.1.2维权困难、缺乏有效的法律纠纷解决机制 电商的经营模式就是将某地的农产品销售至全国各地。这种出卖地、买入地、收货地不一致的交易方式固然方便了消费者的生活,但是当合同履行出现问题时,由于这些案件普遍具有网络虚拟性、专业技术性、跨区域广泛性的特点,消费者想解决纠纷的难度就相对较高,维权成本过高。其次由于一些农产品属鲜活产品,损坏责任的认定难度较大,损坏责任可能是由于交易环节中的某一个环节导致, 也可能是几个环节共同作用导致的结果;可能是在这个区域内侵权,也有可能是另一个区域内侵权,最终在区分侵权责任时,到底是哪一个环节,哪一个区域,哪一个时间段,界定起来难度都很大。证据的保存与获取比较困难,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救济难度也很大。最后,假冒伪劣产品的大量存在,对于农村电商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问题也未作详尽规定。

2.1.3缺乏明确的主管机构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一个明确的机构来对农村电商进行管理。对于农村电商的监管特征就是“主管部门众多,政策密集且零散”,大多数地方的主管机关都以“相关机构”来做概述。针对这种情况,正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法管理电子商务。农村电商具有基数大、分布广、跨领域多等特点,如果也仅用有关部门来做规定更容易导致农村电商缺乏一个明确的机构管理。没有一个明确的主管机构的话,势必会造成,“有利人人管,无利没人管”的情况,导致农村电商的经营混乱,出事了也会造成各部门踢皮球的情况,影响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和谐。

2.2 农村电商自身的局限性

2.2.1个体经济偏多、势单力薄 农村电商的经营模式有很大一部分都是以家庭为主,或者几个家庭合作,呈现出小规模的经营方式,大多合作人都是由亲属关系,或者邻里关系产生联系,这种经营模式的好处就是经营简单,合作方式灵活。不足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由于经济体量较小,在面对市场竞争时的竞争力不足也会逐渐暴露出来,当面对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的损害时也会对个体农村电商造成巨大的伤害,还有就是由于小规模的生产经营,对于市场信息,市场需求的获取渠道较少,容易导致产品不适应市场需求,造成资源浪费。

2.2.2对交通与物流的依赖性较大 虽然农村电商方便了买方与卖方之间的交流,可以通过网络实现交易,但是农产品最终还是要到达买方的手里才算一个完整的交易模式。由于农产品有着与普通产品不同的特性,主要以生鲜的农产品为主,这种特点就要求农村电商产品对于物流的速度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我国国土辽阔,地形地貌特征多样,这就导致了农村交通不便的现实问题,产品无法在最快的时间内转化为商品。由于交通的不便,造成产品积压,很多地方的农产品最后都是烂在地里,对农户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失。

3 对于农村电商发展趋势的建议

3.1 完善现行农村电商的相关法律

由于我国农村电商起步较晚,关于农村电商的相关法律不是很完善,需要一部完善的法律和一套更完整专业的法律体系来规范农村电子商务行为。应该提高立法效率,在建立《电子商务法》的同时加入专章,对农村电商的地位、权利、义务作出详尽的规定。同时,也要完善关于农村电商相关的配套法律中的规定。

3.1.1增加电子商务法章节,完善配套法律体系

以法律明确规定方式确定农村电子商务的权利义务主体,对农村电商的主体作出法律界定。农村电商的法律定义应该是:“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以农业产品、农业服务为主要内容,通过网络实现交易与服务,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商事主体”,其中的“盈利”“交易”“服务”等词可以参照相关民事法律来做解释。通过这一定义明确了农村电商的主体,主要经营模式和成立的条件,即主体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合伙,具体看农民之间的合作协议以及登记内容。主要的交易模式就是以农业产品为交易客体,同时也包含与农业相关的周边产品和服务。对于成立的标准也享有明确的定义,这样在提高农村电商经营标准的同时,也便于政府的集中管理。同时,在制定农村电子商务法的同时也要完善关于农村电商的相关配套法律条文、司法解释,扩大其他法律的适用范围,增强其在农村电商案件的适用性,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3.1.2规范电商纠纷的解决机制、保护消费者权益 明确农村电商纠纷产生时的举证责任分配和纠纷的解决途径是保护消费者权利受侵害时的最佳方法。农村电商的纠纷实质上是商事纠纷,它有着自己的特殊之处,就是纠纷的解决途径不明确,纠纷的解决成本过高,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适用普通的合同纠纷举证模式,纠纷的解决途径包含传统的协商、起诉等方式。针对农村电商大多依靠网络销售平台的特点,可以利用大型网络电商的良好平台,完善平台上的交易流程,记录每一个环节的货物质量状况,随时接受消费者投诉,争取做到“每一个环节都有记录,每一个环节都有监控,每一个环节都可以投诉”。这样既有利于证据的保存,同时也多增加了一条解决纠纷的途径和保护消费者权利的途径。通过这种方式将销售者的责任和电商平台的责任联系在一起。同时,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相关法律中关于消费者保护的条例,比如在美国售假涉重罪,商家和平台重视信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都可以从一定程度上保护消费者在网购中的地位。

3.1.3明确农村电商的主管机构 从登记、监管、再到解散都由一个机构管理,这样可以减少农村电商管理过程中的混乱问题。一个主管机构管理,一个主管机构负责,其他机构负责辅助协调,在节约行政资源的同时,也能促使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合作。农村电商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事主体,理应由工商局主管,负责电商的登记注册,负责监督平时的商事交易,同时负责农村电商违反法律法规时的处罚以及解散的工作。工商部门负责主管,环保、农业、卫生等多个部门辅助协调,部门之间虽有交叉,但是主要由主管的部门负责,其他的辅助部门只需自己行使领域内的行政职能,配合协调,最终决定由工商部门来负责,更好地实现了一个部门主管,一个部门负责,有效减少了管理混乱的局面和纠份的出现。

3.2 克服自身缺陷,借力大型电商

现阶段的农村电商大多以家庭等小作坊生产方式存在,虽然生产方式灵活,但也存在许多固有的缺陷。首先,自己体量比较小,在面对市场竞争的同时可能由于资金不足、生产方式落后、生产设备落后等原因难以抵抗外来的集中化、规模化、现代化的先进生产方式。通过与大型电商的合作,达到吸引外来资金,扩大自己的经济体量的目的。其次,农村电商若是以自己一家或者几家合作方式发展,势必在市场上宣传不足,难以被消费者所认可,缺乏一个良性的销售渠道,这样的发展方式不能长久。背靠大电商则会拥有一个较大的交易平台,随着大型电商的推广或者宣传,扩大自己的市场认可度,使农村电商往媒体化发展,形成媒体化电商。最后,由于大型电商通常都有自己的一套完整的物流渠道,如果农村电商能够与国内大型电商达成合作,那必将解决农村电商物流慢、质量没保障的自身缺陷,同时对于大型电商起到扩大市场影响的作用,实现两种经济体的合作双赢。

3.3 政府提供保障,双向合力调控

由于国务院的大力鼓励,农村电商呈现出雨后春笋般的生长速度。政府必须加强管理,不能仅仅做一个倡导者,而更应该以一个服务者、管理者的身份出现在农村电商的发展历程中。

第一,吸引金融机构,政府应该积极引进银行资金、完善农村信用社的借贷作用,为农村电商提供充足而稳定的资金保障。在增加农村电商生产资本的同时,政府需要建立完善的电商监督体制,做到以制度维稳定,以稳定促增长,保证农村电商企业数量稳步增长。

第二,完善保险制度。一个经济体在发展的同时,保险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由于农村电商本身就底子薄,抗风险能力弱,所以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制度保障都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有了完善的保障,才能使从事电商工作的农民无后顾之忧。

市场调控为主,政府调控为辅,只有两只手都抓,两只手都硬,才能真正保证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的稳定增长。

4 结语

在当前的“互联网+”的大环境之下,农村经济也正在发生前所未有的改变。 农村电商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不过10年,但发展速度之快,使得我国法律与政策跟不上现实的需求。同时,由于农村电商自身的局限性也制约了自身发展。农村电商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巨大的市场潜力,我们应该继续开展该领域的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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