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师变更与内部控制审计意见购买
2018-03-07张子健
财经论丛 2018年3期
张子健
(湖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一、引 言
我国财政部、证监会等五部委先后于2008年和2010年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要求上市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且聘请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出具审计报告,从此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审计由自愿审计转入强制审计阶段。根据我国监管部门发布的系列内部控制规范,独立审计师对上市公司实施内部控制审计后,可以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标准的审计意见(标准的无保留审计意见)和非标准的审计意见(包括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相继披露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但其内部控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比例非常低,如中注协发布的上市公司2015年年报审计快报:1530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仅86家(占5.62%)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被审计师出具了非标准的审计意见,可见,绝大部分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被审计师鉴定为能有效保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以及运营的合法性。然而,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丑闻频发,如北大荒、亚太实业和福建金森等因财务造假遭到证监会处罚,万福生科、绿大地和欣泰电气等因欺诈发行上市而引起资本市场轰动,这些均引发了投资者对其内部控制质量的担忧,显然这与审计师当初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鉴证结论存在严重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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